财物诈骗犯罪活动明显上升
民国时期,有的高明骗子开始充分利用城市大众传媒为工具,欺诈社会公众。譬如,利用报纸在经济活动中传播信息的功能,大肆制造假信息骗人。据民国时期在石家庄从事过报纸记者和编辑工作的何平先生说,“那时候,只要登广告的人肯出钱,多么虚假骗人的东西也可以登广告”。经济欺诈活动一般都离不开经商,有买空卖空欺骗店家的,有以假卖假欺骗顾客的,更有使用假币购物的欺骗犯罪活动。例如,1932年11月的《警务旬报》刊发的《预审李福寿行使伪币一案》,就是一起比较典型伪造假币案。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履行合同约定,携款潜逃者大有人在。《商报》曾披露一起《成衣铺掌柜诈骗携物潜逃》的案例,据石门市场街的市民群众向民族街公安分驻所报告,在本街28号房内,居住的房客刘子祯,30岁,南宫人。开设德庆隆成衣局,于案发当日10时,携带所有衣料和衣服成品逃走。经该公安分驻所派遣的侦探警长王生海前往侦查,证实该案犯刘子祯不但亏欠客户大量预交款,并且将委托加工的电话局职工装,一并拐走。
无奇不有的盗窃案件
民国时期,在石家庄发生了许多起因贫穷而偷窃案件。偷窃虽然历来都属于轻罪,但是偷窃等于不劳而获,所以在任何社会都为法律所不容。河北省民政厅警务处于1933年10月编辑出版的《警务旬报》,披露了一起小偷小摸被法办的案例——《预审张脑子窃盗一案》,这是
一个典型的偷盗物品案件:
“据公安队长李得胜呈送窃犯张脑子及赃物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据张脑子供称,因贫由石门新开路李荣歌家窃取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行至街中被警士盘获,以案关刑事,即经函送石门地方法院检查处,依法讯办。”
石门地方法院检察处讯办的《预审杜吉善窃取一案》,则是一个偷盗物品再去卖钱的典型案例。小偷杜吉善,30岁,大名县人,家住五条胡同六号,因贫困无法度日,便窃取同乡苏金山棉衣被两件,盗窃之后迅速将其典当出去,赃款马上消费。
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要件是“秘密地转移”,所以说,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条件影响,许多盗贼为了隐蔽地和秘密地实施偷窃,必然要安排适当时机作案,精心算计入室盗窃作案时间。譬如,有的窃贼多选择在凌晨人们熟睡时刻作案。1941年1月的《石门新报》曾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石门“合义里胡同”居住的夏志成等,实施了三人合伙行窃。他们选择作案的时机是“天将破晓,人方酣睡之际”,入室盗窃了他人的“名人牌烟四匣”。尽管选择了不易被人察觉的时间作案,最终是人赃俱获,被警察局移送审判。还有的盗贼专挑利于作案的天气条件,借助天气作掩护实施盗窃。1935年8月,《商报》刊载了一个此类案例:石门市新兴街22号的住户郭镜海,无论如何没有料到下雨天气让他家招了贼。因案发当天早晨,大雨滂沱,黎明时分,一家人都在熟睡。窃贼越墙入室,将屋内衣服、器物大肆搜掠之后,全部裹挟而去。等到天亮,郭家人一觉醒来,才察觉失窃,但为时晚矣。所以说,民国时期,石家庄的盗窃案件发生比较普遍,只要出现一点防护疏忽,有一点漏洞可钻,盗贼们便伺机而入。
在民国刑事档案中,石家庄发生的偷盗案件较多,而且大部分是小偷小摸行为,系因家庭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有些盗窃者在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另当别论,当它转化为抢劫罪之后,只要被抓获,多数都会被移送法院处理。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李惠民)
关键字: 内容标签:行骗,民国,揭秘,诈骗案,手段,档案行骗 民国 揭秘 诈骗案 手段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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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有的高明骗子开始充分利用城市大众传媒为工具,欺诈社会公众。譬如,利用报纸在经济活动中传播信息的功能,大肆制造假信息骗人。据民国时期在石家庄从事过报纸记者和编辑工作的何平先生说,“那时候,只要登广告的人肯出钱,多么虚假骗人的东西也可以登广告”。经济欺诈活动一般都离不开经商,有买空卖空欺骗店家的,有以假卖假欺骗顾客的,更有使用假币购物的欺骗犯罪活动。例如,1932年11月的《警务旬报》刊发的《预审李福寿行使伪币一案》,就是一起比较典型伪造假币案。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履行合同约定,携款潜逃者大有人在。《商报》曾披露一起《成衣铺掌柜诈骗携物潜逃》的案例,据石门市场街的市民群众向民族街公安分驻所报告,在本街28号房内,居住的房客刘子祯,30岁,南宫人。开设德庆隆成衣局,于案发当日10时,携带所有衣料和衣服成品逃走。经该公安分驻所派遣的侦探警长王生海前往侦查,证实该案犯刘子祯不但亏欠客户大量预交款,并且将委托加工的电话局职工装,一并拐走。
无奇不有的盗窃案件
民国时期,在石家庄发生了许多起因贫穷而偷窃案件。偷窃虽然历来都属于轻罪,但是偷窃等于不劳而获,所以在任何社会都为法律所不容。河北省民政厅警务处于1933年10月编辑出版的《警务旬报》,披露了一起小偷小摸被法办的案例——《预审张脑子窃盗一案》,这是
一个典型的偷盗物品案件:
“据公安队长李得胜呈送窃犯张脑子及赃物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据张脑子供称,因贫由石门新开路李荣歌家窃取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行至街中被警士盘获,以案关刑事,即经函送石门地方法院检查处,依法讯办。”
石门地方法院检察处讯办的《预审杜吉善窃取一案》,则是一个偷盗物品再去卖钱的典型案例。小偷杜吉善,30岁,大名县人,家住五条胡同六号,因贫困无法度日,便窃取同乡苏金山棉衣被两件,盗窃之后迅速将其典当出去,赃款马上消费。
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要件是“秘密地转移”,所以说,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条件影响,许多盗贼为了隐蔽地和秘密地实施偷窃,必然要安排适当时机作案,精心算计入室盗窃作案时间。譬如,有的窃贼多选择在凌晨人们熟睡时刻作案。1941年1月的《石门新报》曾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石门“合义里胡同”居住的夏志成等,实施了三人合伙行窃。他们选择作案的时机是“天将破晓,人方酣睡之际”,入室盗窃了他人的“名人牌烟四匣”。尽管选择了不易被人察觉的时间作案,最终是人赃俱获,被警察局移送审判。还有的盗贼专挑利于作案的天气条件,借助天气作掩护实施盗窃。1935年8月,《商报》刊载了一个此类案例:石门市新兴街22号的住户郭镜海,无论如何没有料到下雨天气让他家招了贼。因案发当天早晨,大雨滂沱,黎明时分,一家人都在熟睡。窃贼越墙入室,将屋内衣服、器物大肆搜掠之后,全部裹挟而去。等到天亮,郭家人一觉醒来,才察觉失窃,但为时晚矣。所以说,民国时期,石家庄的盗窃案件发生比较普遍,只要出现一点防护疏忽,有一点漏洞可钻,盗贼们便伺机而入。
在民国刑事档案中,石家庄发生的偷盗案件较多,而且大部分是小偷小摸行为,系因家庭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有些盗窃者在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另当别论,当它转化为抢劫罪之后,只要被抓获,多数都会被移送法院处理。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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