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敢有翻刻必究"明朝有之 古代盗版与反盗版(2)

编辑:秋痕 来源:青年参考
 

 
《古今韵会举要》书影

    书末印上版权声明

    除了官府干涉外,书商自己也有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们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备案,以示合法,他人无权翻刻。

    书商的保护措施还有: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元代陈在刻《古今韵会举要》一书时,声明如下:“实昨承先师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凡三十卷……今绣诸梓,三复雠校,并无讹误,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篇系私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后学陈谨白。”

    这样的声明,当时用的人颇多,不过说法各有不同,字数有多有少而已。少的如明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声明只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这完全是近代“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口吻。

    案子多不了了之

    这类声明,古人称为“牌记”。“牌记”式样并非一律,也不是明时才有。宋刻《东都事略》目录后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十六字,分两行写,外用边框。

    但是,“牌记”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难说了,因为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构成侵权、盗版之罪的人有得是,原书商或著者将这些人告到官府,如果原告是“有力之家,声气广通”,还可以得行其志;一般的,官府对这类官司是一只眼睛睁,一只眼睛闭,往往如本文开头说的皇历历本的案子,不了了之。(摘自《书香小品》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7年3月版  定价: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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