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最早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中国政府是谁:非国民政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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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北京国务院因此电驻英、法、美、日、意五国公使,称:
我国收回德、奥领事裁判权一节,业由巴黎专使向和会联合分股声明,已无异议。至于五国收回办法,前月曾电致陆专使,声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正式法厅及监狱,各种法典亦议于五年内订定颁行收回法权……此事关系綦重,必须先探各国政府意旨,相机提出,方能达到目的。
指示各使随时探取情形电复,并设法疏通。驻意使馆复电,称:“顷晤义外交次长遵探意旨,并向剖述该权种种弊害暨收回后中外共享之利益,渠颇动容,惟称须俟从详研究后方可答复,并称义国对于中国感情极佳,渠个人看法,此事时机确似已熟,且五年为期不失操切,亦不嫌迟云云。”外交、司法两部遂会同呈请专设一“法律讨论会”,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讨论我国已编各种法规,或翻译中外法例,综核同异,互为绍介。其关系司法制度,如收回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堂,及随时发生司法问题,均可由该会筹议办法”。
北京政府并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6月间,司法部呈准大总统《添厅计划大纲》,要在全国广设新式法院;强调“本部征集全国法官之意见,佥谓第一要着在遍设正式法厅及颁布法典两事……司法部现拟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厅监;各种法典,亦拟于五年内拟定颁行。收回领事裁判权期限即以各种法典颁布时为准”。
三、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坚持订定平等条约
欧战之后,国际家庭扩大,中欧东欧原受德、奥、俄控制诸民族,纷纷独立。就国联会员而言,1920年成立时有40国,1926年增至50国,尚有非会员之美国、苏俄、德国、保加利亚等。中国在欧战前与18国订约,参战时德、奥约失效,俄国革命后,俄国特权取消;战时又与瑞士及智利签约,于1919年共计与17国有条约关系,大部分国家与新成立诸国,与中国处于无约状态。战前无约国人民在华,多受有约国包庇,得享条约特权;中国对德、奥宣战后,收回德、奥两国侨民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并扩大适用于所有无约国侨民。欧战结束后,更扩大适用于新成立诸国,明确规定无约国侨民不可由有约国代管保护。此举不但收回许多因惯例丧失的国权,并对无约各国产生压力,急于与中国正式缔约。北京政府于订约谈判时,坚持平等互惠,获致丰硕的成果。
1919年初,外交部鉴于欧战告终,各民族援依威尔逊之宣言,纷纷请求自立,将来立国后中国应如何与之订约,应即预定方针。又各民族人民多有侨居中国者,亦应预筹划一对待办法,以免问题纷起,乃备具议案提交国务会议。4月初,阁议议决:由外交部会同内务、财政、司法、农商四部,各派员会议。5日,外交部函邀各部派员,会商如何对待新独立各国在华侨民,及将来订约方针。9、11日两次开会讨论,达成一“对待无约国办法”议决案,14日呈报国务院,云:
此项提议系为纠正历来条约上不平等之惯例,而防止此后新订约之国家要求特殊待遇起见,自属用意深远……至此项议决案如用宣言书直接向和会,或其它方面发表,万一各国借口其它关系,有所反对,势难径自施行,转致进退失据。似不如先电陆专使,设法与各国为不正式之接洽;如各国并无异议,不妨在大会宣布,俾将来与各国订约多一重之保障。否则由政府作为对内法令,自行公布,各国或不致反对。
17日,外交部电询陆征祥的意见,云:欧战告终,各民族纷纷请求自主,预料世界上将有多数新建设之国家;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华境者,我国自应预定方针,将来各该民族立国后,如彼此订约,应以平等为原则,其有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不能要求继承其祖国与中国昔时条约上之权利。至现在侨居华境各该族人民所有课税诉讼等事,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第三国有请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一律拒绝。以上各节……现经提出阁议,议决一面行知地方官遵办,一面由主管机关详拟管理无约国人民条约。可否根据现时新发生之情势,由尊处就近与各国代表接洽,藉以表示方针。对内拟即以元首命令发表。请先酌核密示,各国意见如何,统希电复。
26日,外交部函催国务院称:“关于对待无约国办法一事,曾于本月十四日拟具院令暨文电稿,咨呈贵院在案。此事因对外关系,亟待确定进行,应请早日用明令发表,以便根据办理,相应函达贵院,即希核办早日见复为荷”。27日,大总统令:
厘定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无约国人,在华居住游历,应遵守中国法令,不能由他国代为保护,曾于前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由外务部通咨各省有案;此后所有无约各国,愿与中国彼此订约者,当然以平等为原则;其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亦当然不能继承其祖国昔时条约上各种权利。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中国境内,所有课税诉讼等事,应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倘第三国有要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即根据成案一律拒绝。此项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亟应从速厘订,以资遵守。着由国务院分行各主管机关,迅速详拟呈办,并着各地方长官通饬所属一体遵照。
于是确立对待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方针,不承认其侨民在华享有条约特权,由各机关拟订管理办法。嗣后与无约国订约,均须缔结对等条约,不予约定税则及领事裁判权。
各机关陆续订定相关章程,5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6条,规定除了某些特殊状况外,所有关于无约国人民各案,第一审均须在新式法院执行。
6月13日,公布《侨居境内无约国人民课税章程》6条,规定无约国人民运货进口,应遵照国定关税条例完纳海关税课。22日颁布《管理无约国人民章程》11条,规定无约国人民在内地居留、租屋、营业及游历的办法。24日农商部呈准《待遇无约国人民办法》2条,规定无约国人民无取得关于农林、矿产、工商、渔牧等业特许之权。12月10日,核准内务部所拟《管理无约国人民章程施行细则》9条。这些办法颁布后,明确地将在华外国人区分为有约国与无约国,所有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在华侨民,皆受中国法权管辖,负担国定税则与纳税义务。
对于与新成立诸国的交际方针,5月25日,法籍法律顾问宝道(M.George Padoux)上《中国与由因俄国奥匈国分裂而新成立各国之交际》说帖,指出帝俄及奥匈帝国崩解后,新成立之国有芬兰、波兰、捷克、塞尔维亚、乌克兰、爱沙尼亚等6国;另希腊、罗马尼亚二国与中国尚未订约;德、奥、匈因宣战而取消原有条约;因此有11个重要国家皆为无约国,将何以处之?建议先与其中之捷克及波兰两国商订,在关税特权及领事裁判权上稍予让步,似可将要求有约国承认之办法,商诸两国。如所拟办法得以成议,嗣后与无约国订约,均可援以为例;将来亦可据此办法与有约国交涉,则中国所提出和会之希望条件,得一一见诸实行矣。要言之,即先与波兰、捷克两国,以在巴黎和会中向协约国提出之对领事裁判权及关税自主之“希望条件”,稍予让步,订约创造先例,作为过渡;再依此例与其他无约国订约,最后循例与有约国改约,则修约大功告成。
10月20日,上海《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社论谓:中国对于捷克、希腊、暹罗等国,将来商订条约,当能以治外法权畀此诸国,诸国中在欧战期内,多数系中国联盟国,若中国不畀以治外法权,是与德、奥为伍也。北京外交部机关报英文《北京日报》(Peking Daily News)则刊出由总统府英籍顾问辛博森(Lenox Simpson)所撰之社论《新国条约》驳斥之,谓:中国之国际关系应依据与各国绝对平等原则,逐渐达成。日前总统明令,中欧新起诸国,若欲与中国订约,不能以治外法权相畀;德、奥若欲与中国重行订约,亦须照此条件,否则不能订约。中国视目前为着手撤废治外法权千载一时之机会,不能坐失。外交部政务司长王继曾等也赞成辛博森之意见,于11月上说帖云:
对于其它新立国家,鉴诸既往许予领事裁判权之弊害,亦总以不许予订约国以领事裁判权方与平等及相互之原则相符。宝道顾问所拟之过渡办法,似只可作为将来磋商之让步,不能以为订约之标准……辛博森顾问特别报告所谓中国注意之要点,在与新立各国中之一国,订一无领事裁判权之标准条约,诚为扼要之言。
至此,与新成立诸国订约亦确定须完全平等矣。
总之,1919年之中,北京政府确立了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的交际方针,首先明确区分有约国与无约国,颁布章程管理无约国在华侨民,去除其条约特权,促使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同中国订立商约。其次,确立与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订定完全平等条约的方针,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以下就中国与无约国玻利维亚谈判订约历程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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