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去买东西,用的大都是很容易分解的器物,比如竹篮、稻草等。去街市买鱼,一根稻草,穿在鱼腮下就可以提回来了。这在上世纪80年代还能经常看到。
古人还用荷叶包东西。《三国典略》就记载“建康令孔奂以麦屑为饭,用荷叶裹之,一宿之间得数万裹,以给兵士。”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看来,这种做法虽然很土,但却很原生态、很值得怀念。
古代颁发的环保法令也相当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西周时期的《伐崇令》应该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关于保护环境的法规。
在生活垃圾方面颁布的法令也有。“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弃灰于街道上的人,会受到断手的严惩。《韩非子·内储说上》的这段记载读来令人震惊。
《汉书·五行志》也说:“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黥,是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之刑,与断手之刑相比虽轻,但仍很酷烈。
《韩非子·内储说上》还记载:“殷之刑,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日:‘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孔子认为这是治理之道,是应该的事情。
除了颁布保护城市清洁卫生的法规,古代也有了专门打扫卫生的官职,称为“条狼氏”。条狼氏掌清除道路、驱避行人之职。《周礼·秋官·条狼氏》载:“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男、子则二人。”
清代顾炎武《日知录·街道》对此解释为:“古之王者,于国中之道路则有条狼氏,涤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洁清。”条,为洗涤之涤,清除也;狼扈,则指纵横散乱之人或物。
唐朝对生活垃圾的管理显得更加规范和严格。长安城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达百万之众,每日的生活垃圾数量巨大。《唐律疏议》载: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
对于随便倾倒垃圾者,处以刑罚;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与之同罪。
重典酷刑治环境,未必可取。但古人的环保理念,值得借鉴。(曾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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