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中国首部宪法诞生于武汉 5000年历史破天荒大事(2)

编辑:秋痕 来源:长江日报
 
首开中国宪政史先河,意味着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政体确立

    虽然最终临时政府与武昌失之交臂,但诞生于武昌的《鄂州约法》,却首开中国宪政史先河,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辛亥革命武昌首义纪念馆该馆副研究员何广援引首都师范大学邱远猷教授的一段评论说:《鄂州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它以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论为理论基础,突出地强调了人民的各种权利义务,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计了都督和政务委员会、议会和法司的权限与相互关系,试图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防止独裁专制。它的出现,既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摒弃了君主立宪制度,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湖北地区的死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湖北地区的诞生。

    江汉大学法制研究史专家李卫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鄂州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真正宪法性法律文献,它的颁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过去,中国同盟会仅通过其三民主义政纲和《革命方略》勾画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笼统图案。而《鄂州约法》将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它的颁布意味着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政体确立。这部约法对动员人民摆脱清朝封建专制统治、推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湖北以及其他地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它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武昌首义民主革命色彩和意义,也为以后其他独立各省组建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样板。  
    《鄂州约法》主要内容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7明确的划分。

    “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中国成立时,另定区划。”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确立7都督总揽军政大权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3年,连任以一次为限,其权限类似于总统,有依法公布法律、宣战、媾和、统率水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宣告戒严、赦免等权力,都督对议会负责;

    第五章规定7议会的职权: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有制定法律、通过条约、议定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质询,并对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进行弹劾等项职权。

    第六章规定7法司的职权: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各种诉讼,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不得免职。

    此外,约法还规定:“鄂州政府由都督及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构成”;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    

    《鄂州约法》: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 

    清明时节,刘公的孙女刘重喜照例要到伏虎山扫墓,缅怀辛亥先烈。昨日,她向记者披露,《鄂州约法》诞生于武汉,其中也有刘公的一份功劳。

    著名历史学家冯天瑜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历史的细节很难澄清,但史学界对《鄂州约法》的评价是一致的,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公布并实施的宪法,是当时行使中央职能的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具有国家约法意义。

    据了解,冯天瑜先生将在他的新著《辛亥首义史》一书中,对《鄂州约法》的产生作更客观的叙述。他认为,应该说宋教仁参与了起草或最后拍板了约法的制定,起了主要作用。但不能就此抹杀其他革命党人的前期作用,更不能说明湖北军政府只注重军事斗争而忽略法制建设。

    据贺觉非、冯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义史》所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首义同志集议,为宋教仁所起草。宋于1911年10月中旬抵达武昌,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

    还有一说:宋教仁“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终于草拟出《鄂州约法》七章六十条。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汤化龙、胡瑛、陶德琨等人审定后,湖北军政府颁布了这部《鄂州约法》。”

    对于上述说法,刘重喜指出,宋教仁是10月28日下午同黄兴一起到武汉的,他不可能“二十余日议论”。事实上,约法产生的集体努力不可忽视。如刘公10月12日到武昌后,即主持各项工作,组建了约法起草委员会,自任主席,成员有刘公、居正、胡瑛、陶德琨、王正廷、汤化龙、陶凤集七人,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

    至于《鄂州约法》出台的时间,刘重喜提供的一份《中华民国公报》上的一篇文告这样写:“所拟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业经刷印成本,遍布在外……黄帝纪元四千六百有九年九月念四日(1911年11月14日)”这说明《鄂州约法》在11月已“遍布在外”,向各界公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邱远猷对《鄂州约法》卓有研究,他列举了史料有关《鄂州约法》制定情况的各种记载后认为:“以上记载,虽不完全一样,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即《鄂州约法》是由宋教仁起草,由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的。宋教仁1911年10月28日到武汉,11月13日离开武汉。《鄂州约法》的草定,当在这段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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