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建国初期灾害救济措施:领导和组织灾民自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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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工代赈,兴修水利

    以工代赈,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为帮助灾民克服困难,度过灾荒,组织他们从事工程建设劳动从而获得适当报酬,以此作为救灾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救灾办法。建国初期,面对严重自然灾害,为了恢复被水冲毁的堤防和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党和政府提出建设与救灾相结合的方针,中央救灾委员会在其制定的救灾工作方针中也强调以工代赈。为此,国家拨出大批经费,兴办水利工程,实行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在形式上各地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雇主专出工具,由缺少工具的灾民参加劳动,双方分别得到津贴粮、工资粮;有的地区由灾民自筹工具参加劳动,津贴粮、工资粮全部归个人所有。据统计,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0年,仅华东区就动员灾民参加长江复堤、淮河复堤与支流疏浚、运河修复堤坝、苏浙海塘修复、沂沭浚导等五大工程,支付以工代赈经费约7亿斤粮食。其中皖北发放1.9亿斤,仅江淮干堤即动员63万人,维持了120万人两个月的生活;苏北发放粮食3亿多斤,动员140万人参加导沂工程;山东工赈粮1.42亿斤,动员民工70余万人,护田620万亩;皖南动员民工14万人修堤。①

    以工代赈兴修水利,不但解决大部分灾民的生活困难,又修建、修复了一些水利工程,大大提高了防洪抗旱能力,为以后的农业生产准备了有利条件。至1950年7月,全国各地以灾民为主兴修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潮白河、沭河、沂河、淮河、黄泛区、辽河、长江、汉水、苏浙海塘、洞庭湖、珠江、运河等工程,共完成土石方5.8亿个。② 这些工程主要是发动灾民参加的,不但直接解决了上堤灾民的生活,而且还解决了一部分灾民家属的生活问题。一般每人每天做工所得,除自己吃外,至少可以剩粮食1斤至2斤。这样,一人做工,连同本人可以维持三口人至四口人的生活(家属每人每日按半斤计)。全部工程300万人做工,可以维持900万人至1200万人生活。③ 山东、苏北两地进行的导沂整沭工程全部完成后,“可使鲁中南沿沭河诸县之600万亩土地免除水患,并减轻了沂、泗两河水量,便于分治两河,而使鲁中南、苏北两区12个县400万人民、千余万亩土地全部免除水患,同时可使沙河下游之十余万亩瘠地利用沭水灌溉而成良田”④。而且,各灾区在兴修水利工程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水利建设经验,为以后治理水患打下了基础。

    四、及时发放救济物资

    党和政府除了积极领导灾民从生产上找出路、实行自救和互助外,对受灾较重的灾民,还拿出一大批粮、物进行合理救济和扶持,以解决他们生产和生活的燃眉之急。

    当时全国“四千万灾民中约有20%不需要救济,60%至70%经过组织生产和略加扶持即可度过灾荒,受重灾而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急须救济的只有10%至20%,约700万人”⑤。为了帮助这些人恢复生产、解决生活困难,国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拨出巨额粮款,进行救济。为消除灾民对救灾物资的依赖思想,这项措施一般不做单纯的放赈,而是坚持与生产相结合的原则(缺乏生产自救的除外)。中央人民政府主张对救济物资集中使用,反对平均分配、零星发放,同时适当照顾重灾区特种灾民及贫困户、烈军工属、鳏寡老弱病残者。一般做法是:各村根据灾民的具体情况及经济状况适当划分等级,先由灾民自报申请,然后村民进行民主评议,经区乡批准后张榜公布,力求公允合理。
    ① 参见蒉延芳: 《关于华东生产救灾工作的报告》,《解放日报》1950年7月18日。

    ② 参见《政府工作报告汇编》,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68页。

    ③ 参见《建国以来灾情和救灾工作史料》,第17页。

    ④ 《大众日报》1950年3月26日。

    ⑤ 《建国以来灾情和救灾工作史料》,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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