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直奉大战中 奉系第二军军长被俘 军阀头子孙传芳下令斩首 其女10年后枪击杀父仇人———
案情回顾
父被孙传芳斩首女儿10年后报仇
本案讲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生的巾帼女杰施剑翘10年无悔追踪孙传芳,替父报仇的著名案件。
本案的当事人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是北洋军阀时期山东军务帮办兼奉系第二军军长。在1925年直奉大战中,施从滨战败,被军阀头子孙传芳俘虏。孙传芳下令斩杀了施从滨,并枭首示众于安徽蚌埠车站。当时只有20岁的施剑翘闻听噩耗,痛不欲生,发誓为父报仇。
此后的10年间,施剑翘终日留意孙传芳的行踪,伺机报仇。
1935年11月13日,施剑翘在孙传芳到居士林道会诵经时,借机来到了孙传芳身后。
待众人闭目诵经的时候,施剑翘从皮包里掏出手枪,先后射中孙传芳的头部、太阳穴和腰部。孙传芳立刻倒地而死,现场大乱。施剑翘高声道:“各位道友不要怕,我为父亲报仇,绝不会伤及无辜!”并让寺中和尚通知警局来人,决定自首。
命案轰动全国最终获得特赦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10年,天津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为有期徒刑7年。当时此案轰动全国,一是因为孙传芳的身份,二是施剑翘是一弱女子,三是案件的复仇动机。
人们纷纷赞扬施剑翘的侠女英气,贬斥孙传芳的历史罪行,各团体纷纷通电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对施剑翘特赦。
冯玉祥更是联合民国元勋李烈钧、张基等人,呈请国民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以敦化人伦,弘扬正气。1936年10月20日,在众人的努力下,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终于下达特赦令。施剑翘被释放出狱。
今日审判:施剑翘不大可能被特赦。一二审审理结果可能与过去雷同
本案涉及杀人罪,当时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施剑翘的杀人过程来看,肯定属于故意杀人,仅仅一个复仇的动机也不能认为情节较轻,所以在今天,起刑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当时地方法院从轻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在今天是可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施剑翘属于请他人(和尚)代为投案,并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视为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当时天津高等法院的改判在今天仍是可能的。
今日不可能减至无刑最后获特赦不大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若发生在今日,施剑翘是不可能被特赦的。
本案中,施剑翘为父报仇的杀人动机和罪前无前科的文弱女子的身份,在当今可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
当时南京最高法院,采用特赦的办法,释放了施剑翘,这在今天的可能性不大。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特赦只有建国初期适用过,而且只是针对原来的战争罪犯,所以在今天对类似施剑翘的案件进行特赦也是难以想象的。
关键字: 内容标签:民女,特赦,行刺,军阀,之仇,报杀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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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被孙传芳斩首女儿10年后报仇
本案讲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生的巾帼女杰施剑翘10年无悔追踪孙传芳,替父报仇的著名案件。
本案的当事人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是北洋军阀时期山东军务帮办兼奉系第二军军长。在1925年直奉大战中,施从滨战败,被军阀头子孙传芳俘虏。孙传芳下令斩杀了施从滨,并枭首示众于安徽蚌埠车站。当时只有20岁的施剑翘闻听噩耗,痛不欲生,发誓为父报仇。
此后的10年间,施剑翘终日留意孙传芳的行踪,伺机报仇。
1935年11月13日,施剑翘在孙传芳到居士林道会诵经时,借机来到了孙传芳身后。
待众人闭目诵经的时候,施剑翘从皮包里掏出手枪,先后射中孙传芳的头部、太阳穴和腰部。孙传芳立刻倒地而死,现场大乱。施剑翘高声道:“各位道友不要怕,我为父亲报仇,绝不会伤及无辜!”并让寺中和尚通知警局来人,决定自首。
命案轰动全国最终获得特赦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10年,天津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为有期徒刑7年。当时此案轰动全国,一是因为孙传芳的身份,二是施剑翘是一弱女子,三是案件的复仇动机。
人们纷纷赞扬施剑翘的侠女英气,贬斥孙传芳的历史罪行,各团体纷纷通电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对施剑翘特赦。
冯玉祥更是联合民国元勋李烈钧、张基等人,呈请国民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以敦化人伦,弘扬正气。1936年10月20日,在众人的努力下,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终于下达特赦令。施剑翘被释放出狱。
今日审判:施剑翘不大可能被特赦。一二审审理结果可能与过去雷同
本案涉及杀人罪,当时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施剑翘的杀人过程来看,肯定属于故意杀人,仅仅一个复仇的动机也不能认为情节较轻,所以在今天,起刑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当时地方法院从轻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在今天是可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施剑翘属于请他人(和尚)代为投案,并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视为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当时天津高等法院的改判在今天仍是可能的。
今日不可能减至无刑最后获特赦不大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若发生在今日,施剑翘是不可能被特赦的。
本案中,施剑翘为父报仇的杀人动机和罪前无前科的文弱女子的身份,在当今可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
当时南京最高法院,采用特赦的办法,释放了施剑翘,这在今天的可能性不大。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特赦只有建国初期适用过,而且只是针对原来的战争罪犯,所以在今天对类似施剑翘的案件进行特赦也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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