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将文物出境限制标准自1795
年改为1911
年
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邱红杰)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29日透露,我国年内有望出台新规定,明确将1911年作为基本时间底限,在此年份之前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不准出境。
单霁翔说,文物出境标准的底限此前是1795年,调整到1911年,就将更大范围的文物囊括在不准出境之列。除此之外,新规定还将一些重要文物的底限设为1949年,对少数民族地区重要文物设限为1966年。
我国刑法、文物保护法以及海关的相关法律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我国的民俗文物尤其是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民俗文物,如蒙古族用红珊瑚、绿松石、珍珠和金银制作而成的妇女传统头饰,花样繁多,款型各异,堪称我国民俗文物中的瑰宝。少数民族文物既是一种文化遗产,也是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民俗文物,一直为国外人士或机构青睐。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民俗文物近年来大量流失境外。
中国拟出台文物出境限制的新标准,将已经执行了将近50年的旧标准中的1795年(乾隆60年)的限制改为1911年,也就是说,凡是1911年以前的文物均不得出境,文物出境限制标准有望推后116年。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昨日介绍,该标准已经制定完毕,经过文化部审批后即可公布。
1795
年标准已执行近50
年
计划出台的新标准将禁止出境文物的年限确定在1911年(即清代宣统三年辛亥革命),这之前的文物都将被禁止出境。此外,一些1949年以前的重要文物也不能出境,如一些工艺大师制作的珍品。
同时,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新标准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禁止出境文物的年限被划定在1966年以前。
我国并不限制文物进境,但是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许可和申报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除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此外,所有文物又分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文物两类。
禁止出境文物包括珍贵文物;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前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上文物”。限制出境文物则指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下文物”。
将给拍卖市场带来影响
由于国内拍卖市场的繁荣,出境文物设限的变化预计会给拍卖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在展示拍品时必须事先说明是否允许出境,并按规定在拍卖图录上标明禁止出境的文物拍品。
北京诚轩拍卖公司负责人欧阳朝霞介绍,许多从海外回流的文物年代都在1795年(乾隆60年)以前,但由于具有文物部门在其进境时钤印的火漆标志和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可以不受限制标准的影响。所以,新标准不会对拍卖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国内买家交易不受影响,只是一些来自海外的买家购买拍卖品时需要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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