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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最高法发文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_套取-借贷-金融机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田博群  
核心提示: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朱晨曦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针对有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



最高法发文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针对有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上述转贷行为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此次修订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此外,《规定》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完) 【编辑:田博群】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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