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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提振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解读内_最高人民法院-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4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张燕玲  
核心提示:中新社深圳5月14日电题:提振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解读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中新社记者张素以14日签署、制定相关文件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与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机制。当日在深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



提振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解读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

中新社深圳5月14日电 题:提振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解读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

中新社记者张素

以14日签署、制定相关文件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与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机制。

当日在深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

来自法学界、企业界的受访者认为,内地与香港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将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投资者、经营者都会有市场预期,法律规则将使他们的市场预期更为明晰,自然也会把当事人开展经贸往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他还说,《试点意见》开内地跨境破产协助专门性文件之先河,意味着“国家在推进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在市场经济状态下,破产作为一种退出模式是经常发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富士康科技集团精密机械事业群技术经理杨飞飞说,协同解决复杂的债权债务,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而言十分重要。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蔡仲光看来,两地司法协助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还将降低香港居民来内地创新创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双向创新创业。

事实上,鉴于内地与香港长期密切的经贸联系,两地法院面临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现实需求。早在2001年,香港法院已按照普通法规则颁令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过司法协助——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广信破产程序及于债务人位于香港财产的首例判决。但在此后十余年,香港法院几乎未再作出类似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自2017年开始专门就跨境破产协助安排进行协商。对于历经四年在充分论证、磋商基础上签署的《会谈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试点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其中划定了试点地区、界定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法律效力、规范了协助方式。

她表示,通过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有利于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资源的流动,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合作,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欧阳慧儒说,一套高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对内地与香港特区共同持续发展,以及积极响应两地因社会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实际需要来说至关重要。《会谈纪要》有助于解决业界因缺乏相互认可和协助企业破产的机制一直面对的实际问题,也有助于减低当事方就破产事宜在两地提出平行程序的需要。

专家学者希冀,这项创新举措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两地司法协助体系必将为两地民众跨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进而大大推进两地的社会、文化等交流融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建成顶尖的世界级城市群。”蔡仲光说,中小企业也要把握历史机遇,在法律更协同的背景下更好地“引进来”“走出去”。

王卫国强调,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跨境破产协助日益成为国际、区际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内容,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跨境破产示范法、欧盟议会修订通过的欧盟破产条例等。在“一国”之内先行探索跨境破产协助规则,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会谈纪要》《试点意见》出台,两地法院还将建立相应的沟通合作机制,稳步推进跨境破产协助工作。(完) 【编辑:张燕玲】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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