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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_财务处-呼玛-政法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苑菁菁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杨刚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被“双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刚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杨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官不廉,以权谋私,亦官亦商,与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为政擅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杨刚简历

杨刚,男,汉族,1964年9月生,河北抚宁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财会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农学学士学位。

1981.10—1983.09内蒙古阿里河林业局知青

1983.09—1987.07北京林业大学财会专业学习

1987.07—1992.12大兴安岭林管局财务处营林科、计划科科员

1992.12—1997.07大兴安岭林管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

1997.07—2001.10大兴安岭林管局财务处营林财务科科长

2001.10—2004.06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04.06—2005.0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宾馆经理(正处级)

2005.03—2006.12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宾馆经理

2006.12—2008.05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宾馆经理

2008.05—2009.04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呼中林业局局长

2009.04—2010.12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区长、呼中林业局局长

2010.12—2011.12呼玛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12—2016.11呼玛县委书记

2016.11—2016.12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呼玛县委书记

2016.12—2017.02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地直机关工委书记,呼玛县委书记

2017.02—2017.11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地直机关工委书记

2017.11—2020.09大兴安岭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2020.09免职 【编辑:苑菁菁】
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cns2012)
综合(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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