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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内蒙古对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_寻衅-被告人-判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苑菁菁  
核心提示:内蒙古对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9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9日发布消息,该院当日对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罪名,判处他们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12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内蒙古对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内蒙古对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9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9日发布消息,该院当日对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罪名,判处他们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12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包头市东河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外,另有2名被告人石建柱、孙郑,他们并非该组织成员,但石建柱参与了该组织实施的1起寻衅滋事案,孙郑在该组织成员被公诉过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该组织成员、被告人石莉芳等11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告人石建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郑构成行贿罪。

鉴于本案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永明、石莉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人民币5000元至33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以被告人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编辑:苑菁菁】
转载自新华网(cns2012)
综合(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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