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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等国进口聚苯硫_商务部-裁定-日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吉翔  
核心提示:中新网10月16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0年10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等国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中新网10月1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0年10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3.3%-220.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编辑:吉翔】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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