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给双方各颁发一张结婚证才算正式结婚。而在民国,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民国七年(1918年),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就接到了一起婚姻纠纷案,女方不承认和男方结过婚,但男方认为他是明媒正娶。经过几番审讯,最后认定女方输了。那么,当时到底是以什么证据来判断男女是否有婚姻关系的呢?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刘世琴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戎丹妍
案件起因
女方拒绝,不承认和该男子结过婚
妻子逃跑,男子上告妻子要其尽同居义务
1918年中,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接到一位男子的诉状,该男子叫万兴孔,他在诉状中称自己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娶了妻子万魏氏回家,但万魏氏在结婚没几年后就离家出走,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先是逃到一位亲戚家,后来亲戚将她送回,但没多久又跑了,自此音讯全无约有十载。今年4月,他在妻子的弟弟魏连贵家发现了妻子的踪影,于是将妻子扭送到了警署,想让法庭判令妻子回家,尽夫妻同居之义务。
为此,上海地方审判厅开始对此案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万兴孔的妻子万魏氏并不承认自己是万兴孔的妻子,她说两人其实一直是姘居关系,并没有正式结婚。
那么两人到底是不是夫妻关系呢?如果是现代,只要到民政部门一查,两人是否婚姻关系立刻就能见分晓。但此案发生的时间是在清光绪年间,那时并没有婚姻登记一说,结婚都是根据传统风俗进行的,况且即使有登记,此时也已经改朝换代,又怎么去核实两人的婚姻关系呢?这就要看二人究竟谁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了。
法庭对垒
男方证据:媒人、婚书、亲戚齐上阵,证明婚姻有效
根据万兴孔的供词,他和万魏氏是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月结婚的,虽然没有官方证明,但按传统的婚俗,他也是请了媒人、送过彩礼、下过婚书,通过一系列结婚程序才把万魏氏娶回家的。
为此,万兴孔还请到了当年给他做媒的张吴氏来作证。而张吴氏在庭上也供称,万兴孔和万魏氏确实是自己和另两位媒人一起做的媒。她还曾帮万兴孔下过彩礼,有彩金46元,另外还有一些银饰、布匹、果物等物。
此外,当时两人结婚前还写了一张婚书,是万魏氏的娘家做的,因为按当地的规矩婚书就应该是娘家做给婆家的。
那么当年的婚书是否还在呢?不得不说万兴孔对此案是做足了“功课”,他还真拿出了当年结婚时写的那张婚书。在婚书上,写着双方的生辰八字,其中万魏氏的出生年月是“壬午年(1882年)十一月十一日戌时”,属马。并且这张婚书“纸色陈陈,书套破坏,显然是10年前旧物”。
万兴孔还找到万魏氏的两位亲戚,一个是万魏氏的胞伯母魏李氏,一个是万魏氏的堂兄弟魏广智,也就是魏李氏的儿子。万魏氏第一次离家时就是逃到胞伯母魏李氏家,后经魏李氏劝说才回家。魏李氏和魏广智都供称,万兴孔和万魏氏确实是夫妻关系,结婚时他们还曾去吃过喜酒。
连万魏氏的亲戚都承认她和万兴孔是夫妻,根据这些人证物证,上海地方审判厅判决“万魏氏应与万兴孔同居,诉讼费用万魏氏负担”。
女方控诉:他迷惑我,引诱我同居,还殴打我
面对这样的判决,万魏氏不服,因此她又写了一封诉状到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要求重新审判。在上诉状中,她陈述了自己当年逃离万家的主要原因。
万魏氏称,当年她家与万兴孔家是邻居,万兴孔比她大十来岁,在她年幼无知时就多方引诱她,后来她渐渐被他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但当时万兴孔家境贫困,也没好营生,根本娶不起老婆。后来,自己的父母相继离世,她一个人无所依靠,于是就答应和万兴孔同居。起初两人尚能勉强支撑生活,但时间久了就“窘况日甚,困若状态,惨不忍言”,如果不是自己当时重情尚义,早就跑了。后来她只有自己出去缫丝,暮归晨出,以补贴家用。但万兴孔呢?不仅不振奋精神,力图自立,反而终日游荡,不务正业,不仅如此,他还拿着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投诸于茶寮酒肆”。自己曾劝过他,但他充耳不闻。她毕竟收入有限,不能满足他经常要钱的需求,因此他开始要不到钱就打人,后来发展到每天对她拳脚相加。最终她忍无可忍,决定逃出这个家,“宁愿寄人篱下以终其身,何敢复存他望”。
最后审判
女子缺乏有力证据,输了官司
万魏氏的这份诉状,虽然让人看后感慨同情,但是,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万魏氏和万兴孔是否夫妻关系,万魏氏虽然不承认自己是万兴孔的妻子,但却没有实际有效的证据,相反万兴孔提供的证据却很扎实,甚至连万魏氏的亲戚都承认两人夫妻关系,所以,最后万魏氏还是输了这起官司。
不过这次审判的判决内容有所变更,上海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结果是“万魏氏应与万兴孔同居”,但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认为“同居”的要求是万兴孔提出来的,不能因为万兴孔有理就判决万魏氏应当与他同居,同居关系不一定是婚姻关系,因此最终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将原来的结果修改为:“控诉人(万魏氏)应认为被控诉人(万兴孔)之妻,听其领回完聚”。
对于万魏氏当时究竟为何要逃离婚姻,审判厅也曾询问过证人,如张吴氏、魏广智等人,但他们两人都不知道当年万魏氏为何要逃离家庭,万魏氏的胞伯母魏李氏以及万魏氏的弟弟魏连贵应该知道万魏氏逃跑的原因,但他们两人的庭审笔录卷宗里并没有找到。
倒是有一份万魏氏小儿子万锡林的口供,但万锡林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父亲(万兴孔)打过母亲(万魏氏)。不过万锡林在万魏氏逃跑那年才5虚岁,事情过去10年,当年他有没有看到父亲打母亲也不好说。
不管怎么说,所有的证供对万魏氏都不利,况且此案主要审判万魏氏和万兴孔是否是夫妻,不是审理是否有家庭暴力,因此最后万魏氏还是输了这场官司。(文中人物为化名)
延伸阅读
婚书是什么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直接介入人民大众婚姻缔结行为(设置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结婚证书)的时间很晚,基本上是民国以后的事。而婚姻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则是在1949年以后。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就规定并确立了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
因此,在此之前,我国的婚姻关系都是以传统风俗为根据的。婚书就是其中一种。
婚书,是旧时由男女双方家长为子女婚姻签订的文书。在封建社会,婚姻由父母包办,由男方备具聘礼,写成婚书送女方。女方接到男方的婚书后,同意者法律称之为“许嫁女已报婚书”。女方一经同意而事后悔婚约,要杖六十,而男方自悔则不治罪,但不追回聘礼。婚书内容须写明聘财、主婚人、媒人并分别画押。婚书红纸书写,背面大书合同字样,男女两家各执一纸。
点评
本案发生在民国七年,也就是1918年。当时还没有颁布民国民法典,仅仅是适用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部分,加上大理院的一些判例和解释例,勉强处理民事纠纷。其中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清朝颇多类似,但是也有所发挥,对于婚姻成立的要件基本遵守传统中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矩。婚姻成立需要有婚书,也就是媒人书写的书面文件,这个文件可以报官府备案,也可以自己带着。没有婚书的话,就要有聘礼,也能确定婚姻关系。
本案中,万魏氏与万兴孔结婚后,自行离家出走,十年后被万兴孔找到,随即向上海地方审判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自己同居。不过,万魏氏辩称自己与万兴孔并没有合法结婚,自然不存在履行同居义务的问题。上海地方审判厅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万魏氏自称与万兴孔不是夫妻的理由并不充分,其供称所言存在前后矛盾。而万兴孔则拿出婚书证明自己与万魏氏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婚书真实性可信。据此判令万魏氏应当与万兴孔同居。这一看起来没有问题的判决,因为万魏氏的上诉,竟然在江苏高等审判厅被改判了。
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虽然万兴孔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万魏氏与自己同居,但是这并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一旦夫妻关系确定了,那么万魏氏就应当跟万兴孔回家,至于回家后是否与其同居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江苏高等审判厅经过法庭审理,再一次证明了万魏氏证词的矛盾之处,也证明了万兴孔提供的婚书的真实性,从而明确了两人的夫妻关系。
从这起案件的裁判来看,妻子离家出走了,法院判决丈夫将妻子领回家。说明民国初期法律变革肇始阶段,妇女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婚姻法律仍然具有强烈的传统色彩,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仍然处于从属的地位。中国家庭中妇女的独立要等到民国民法典制定后才在制度上逐步体现出来。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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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年(1918年),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就接到了一起婚姻纠纷案,女方不承认和男方结过婚,但男方认为他是明媒正娶。经过几番审讯,最后认定女方输了。那么,当时到底是以什么证据来判断男女是否有婚姻关系的呢?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刘世琴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戎丹妍
案件起因
女方拒绝,不承认和该男子结过婚
妻子逃跑,男子上告妻子要其尽同居义务
1918年中,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接到一位男子的诉状,该男子叫万兴孔,他在诉状中称自己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娶了妻子万魏氏回家,但万魏氏在结婚没几年后就离家出走,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先是逃到一位亲戚家,后来亲戚将她送回,但没多久又跑了,自此音讯全无约有十载。今年4月,他在妻子的弟弟魏连贵家发现了妻子的踪影,于是将妻子扭送到了警署,想让法庭判令妻子回家,尽夫妻同居之义务。
为此,上海地方审判厅开始对此案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万兴孔的妻子万魏氏并不承认自己是万兴孔的妻子,她说两人其实一直是姘居关系,并没有正式结婚。
那么两人到底是不是夫妻关系呢?如果是现代,只要到民政部门一查,两人是否婚姻关系立刻就能见分晓。但此案发生的时间是在清光绪年间,那时并没有婚姻登记一说,结婚都是根据传统风俗进行的,况且即使有登记,此时也已经改朝换代,又怎么去核实两人的婚姻关系呢?这就要看二人究竟谁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了。
法庭对垒
男方证据:媒人、婚书、亲戚齐上阵,证明婚姻有效
根据万兴孔的供词,他和万魏氏是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月结婚的,虽然没有官方证明,但按传统的婚俗,他也是请了媒人、送过彩礼、下过婚书,通过一系列结婚程序才把万魏氏娶回家的。
为此,万兴孔还请到了当年给他做媒的张吴氏来作证。而张吴氏在庭上也供称,万兴孔和万魏氏确实是自己和另两位媒人一起做的媒。她还曾帮万兴孔下过彩礼,有彩金46元,另外还有一些银饰、布匹、果物等物。
此外,当时两人结婚前还写了一张婚书,是万魏氏的娘家做的,因为按当地的规矩婚书就应该是娘家做给婆家的。
那么当年的婚书是否还在呢?不得不说万兴孔对此案是做足了“功课”,他还真拿出了当年结婚时写的那张婚书。在婚书上,写着双方的生辰八字,其中万魏氏的出生年月是“壬午年(1882年)十一月十一日戌时”,属马。并且这张婚书“纸色陈陈,书套破坏,显然是10年前旧物”。
万兴孔还找到万魏氏的两位亲戚,一个是万魏氏的胞伯母魏李氏,一个是万魏氏的堂兄弟魏广智,也就是魏李氏的儿子。万魏氏第一次离家时就是逃到胞伯母魏李氏家,后经魏李氏劝说才回家。魏李氏和魏广智都供称,万兴孔和万魏氏确实是夫妻关系,结婚时他们还曾去吃过喜酒。
连万魏氏的亲戚都承认她和万兴孔是夫妻,根据这些人证物证,上海地方审判厅判决“万魏氏应与万兴孔同居,诉讼费用万魏氏负担”。
女方控诉:他迷惑我,引诱我同居,还殴打我
面对这样的判决,万魏氏不服,因此她又写了一封诉状到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要求重新审判。在上诉状中,她陈述了自己当年逃离万家的主要原因。
万魏氏称,当年她家与万兴孔家是邻居,万兴孔比她大十来岁,在她年幼无知时就多方引诱她,后来她渐渐被他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但当时万兴孔家境贫困,也没好营生,根本娶不起老婆。后来,自己的父母相继离世,她一个人无所依靠,于是就答应和万兴孔同居。起初两人尚能勉强支撑生活,但时间久了就“窘况日甚,困若状态,惨不忍言”,如果不是自己当时重情尚义,早就跑了。后来她只有自己出去缫丝,暮归晨出,以补贴家用。但万兴孔呢?不仅不振奋精神,力图自立,反而终日游荡,不务正业,不仅如此,他还拿着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投诸于茶寮酒肆”。自己曾劝过他,但他充耳不闻。她毕竟收入有限,不能满足他经常要钱的需求,因此他开始要不到钱就打人,后来发展到每天对她拳脚相加。最终她忍无可忍,决定逃出这个家,“宁愿寄人篱下以终其身,何敢复存他望”。
最后审判
女子缺乏有力证据,输了官司
万魏氏的这份诉状,虽然让人看后感慨同情,但是,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万魏氏和万兴孔是否夫妻关系,万魏氏虽然不承认自己是万兴孔的妻子,但却没有实际有效的证据,相反万兴孔提供的证据却很扎实,甚至连万魏氏的亲戚都承认两人夫妻关系,所以,最后万魏氏还是输了这起官司。
不过这次审判的判决内容有所变更,上海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结果是“万魏氏应与万兴孔同居”,但江苏省高等审判厅认为“同居”的要求是万兴孔提出来的,不能因为万兴孔有理就判决万魏氏应当与他同居,同居关系不一定是婚姻关系,因此最终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将原来的结果修改为:“控诉人(万魏氏)应认为被控诉人(万兴孔)之妻,听其领回完聚”。
对于万魏氏当时究竟为何要逃离婚姻,审判厅也曾询问过证人,如张吴氏、魏广智等人,但他们两人都不知道当年万魏氏为何要逃离家庭,万魏氏的胞伯母魏李氏以及万魏氏的弟弟魏连贵应该知道万魏氏逃跑的原因,但他们两人的庭审笔录卷宗里并没有找到。
倒是有一份万魏氏小儿子万锡林的口供,但万锡林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父亲(万兴孔)打过母亲(万魏氏)。不过万锡林在万魏氏逃跑那年才5虚岁,事情过去10年,当年他有没有看到父亲打母亲也不好说。
不管怎么说,所有的证供对万魏氏都不利,况且此案主要审判万魏氏和万兴孔是否是夫妻,不是审理是否有家庭暴力,因此最后万魏氏还是输了这场官司。(文中人物为化名)
延伸阅读
婚书是什么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直接介入人民大众婚姻缔结行为(设置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结婚证书)的时间很晚,基本上是民国以后的事。而婚姻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则是在1949年以后。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就规定并确立了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
因此,在此之前,我国的婚姻关系都是以传统风俗为根据的。婚书就是其中一种。
婚书,是旧时由男女双方家长为子女婚姻签订的文书。在封建社会,婚姻由父母包办,由男方备具聘礼,写成婚书送女方。女方接到男方的婚书后,同意者法律称之为“许嫁女已报婚书”。女方一经同意而事后悔婚约,要杖六十,而男方自悔则不治罪,但不追回聘礼。婚书内容须写明聘财、主婚人、媒人并分别画押。婚书红纸书写,背面大书合同字样,男女两家各执一纸。
点评
本案发生在民国七年,也就是1918年。当时还没有颁布民国民法典,仅仅是适用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部分,加上大理院的一些判例和解释例,勉强处理民事纠纷。其中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清朝颇多类似,但是也有所发挥,对于婚姻成立的要件基本遵守传统中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矩。婚姻成立需要有婚书,也就是媒人书写的书面文件,这个文件可以报官府备案,也可以自己带着。没有婚书的话,就要有聘礼,也能确定婚姻关系。
本案中,万魏氏与万兴孔结婚后,自行离家出走,十年后被万兴孔找到,随即向上海地方审判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自己同居。不过,万魏氏辩称自己与万兴孔并没有合法结婚,自然不存在履行同居义务的问题。上海地方审判厅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万魏氏自称与万兴孔不是夫妻的理由并不充分,其供称所言存在前后矛盾。而万兴孔则拿出婚书证明自己与万魏氏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婚书真实性可信。据此判令万魏氏应当与万兴孔同居。这一看起来没有问题的判决,因为万魏氏的上诉,竟然在江苏高等审判厅被改判了。
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虽然万兴孔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万魏氏与自己同居,但是这并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一旦夫妻关系确定了,那么万魏氏就应当跟万兴孔回家,至于回家后是否与其同居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江苏高等审判厅经过法庭审理,再一次证明了万魏氏证词的矛盾之处,也证明了万兴孔提供的婚书的真实性,从而明确了两人的夫妻关系。
从这起案件的裁判来看,妻子离家出走了,法院判决丈夫将妻子领回家。说明民国初期法律变革肇始阶段,妇女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婚姻法律仍然具有强烈的传统色彩,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仍然处于从属的地位。中国家庭中妇女的独立要等到民国民法典制定后才在制度上逐步体现出来。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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