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少皇帝死于“灵丹妙药”
从某种程度来讲,炼丹术士其实也是假药的制造者。“服食求神仙,多为药所误”。
古代科技不发达,造假者手段有限,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严重时甚至以水代酒。《太平广记》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就遭遇到了假酒,他们便一起开这酒的玩笑,其中一人说:“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众人问他是什么意思,他说:“有水在。”就造假者而言,往酒里掺水,是最简单的造假了。这种造假虽然多见,但还不至于严重危害到人身安全,奸商们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打折扣。
当然,古代也有“化学家”,他们是炼丹术士。炼丹者以丹砂、铅、汞等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用炉鼎烧炼,以求制出服后不死的丹药。道家宣称,服食丹药可祛病保生,不死成仙,故外丹术又叫仙丹术。炼丹方士们大多迷信服食黄金可致长生,说“服金者寿如金,服玉者寿如玉。”他们认为,自然界中的金和玉都是不容易发生朽坏变化的一类物质,服食金玉,就能把金玉的稳定性质转移到人体,人就可以长生了,而且,仙丹炼成的标志之一,就是它能点铁成金,或者点铜成金、点锡成金等等,“金成者,药成也。”所以,汉魏以来,炼金制银一直是外丹术的重要内容。由此,外丹术又叫金丹术或黄白术。
就丹药本身而言,从它产生那天起,不仅没有给人们带来延年益寿的好处,相反,“欲求长生,反致速死”,服食丹药的人往往提前结束了性命。原来所谓的神丹妙药竟带有毒性。科学地说,丹药中所含有铅、汞、硫、砷等化合物,多是有毒的。铅,服后可导致人性格改变,神经错乱。汞(即水银),中毒后手脚发麻,口腔麻痹。砷的氧化物有剧毒。正因如此,自古以来,从帝王百官到道士女冠,服丹丧命者数不胜数。仅是死于丹药中毒的皇帝,历史上就有十五六位,其中尤以唐、明两朝为甚,唐朝有一代英主唐太宗等6位皇帝死于丹毒,明朝则有世宗嘉靖等5位皇帝之死与丹药有关。
对于丹药的毒性,历代有识之士和一些冷静的炼丹家早有认识,唐时《玄解录》说:“金丹并诸石药各有本性,怀大毒在其中。”北宋沈括等人更明确提出,对金丹大药“不可不戒”,“生金有毒,至于杀人。”从这个角度上讲,旨在长生的丹药无异于害人的毒药。
不过,在古代,能够服食丹药的,非富即贵,虽然是假药,但跟今天“化学家”们制造的假冒伪劣相比,危害要小得多了。
3有人因造假被灭三族
《唐律疏议》上规定: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
遭遇假货,总是件让人不愉快的事。小则破财,大则丢命,因此,对于造假者,自古至今,人们都是深恶痛绝的。
清朝,安徽桐城人许奉恩在《兰苕馆外史》中记载,一个叫定远的地方,春夏大旱,田间颗粒无收。到了六月中旬,终于下了雨,于是农民们思谋种荞进行生产自救,但苦于没有种子。制假售假者某甲“藏陈荞甚多,虑颗瘪色黯,不能出售,以甑蒸之,顿觉硕大光润,大喜,遂榜其门曰:‘出卖荞种’。于是争往购求。荞价翔贵,获利千万。”这用甑蒸了的种子,种到田里的结果可想而知,“由此饥饿以死者不胜屈矣”。后来,卖假种子的某甲,受到了天谴:“无何,雷击某甲死,釜底书‘蒸荞误人,粉身莫赎’八字。”这当然是演义了,但可见时人对造假者的痛恨。
西汉文帝时有人名新恒平,是个造假高手。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企图欺骗文帝而取得富贵。在玉杯上刻“人主延寿”,令人献上。又诳称周鼎亡在泗水中,现在黄河溢出,与泗水相通,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吧。文帝于是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后鼎出汾阴,文帝大喜。其实,是新恒平埋鼎汾阴。此人可奉为赝品制作的祖师爷。他下场很惨——被揭穿后,新恒平因造假被文帝夷灭三族。
敢骗皇帝的多,敢骗群众的更多。对这些造假者,历来处罚都很严厉。
在唐朝,《唐律疏议》上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大繁荣,投机分子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3·15”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却是永久的热点话题。造假的事儿,可谓源远流长,自从人类开始商品交易后,造假售假就如影随形。回望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那些流传下来的古人造假故事,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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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来讲,炼丹术士其实也是假药的制造者。“服食求神仙,多为药所误”。
古代科技不发达,造假者手段有限,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严重时甚至以水代酒。《太平广记》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就遭遇到了假酒,他们便一起开这酒的玩笑,其中一人说:“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众人问他是什么意思,他说:“有水在。”就造假者而言,往酒里掺水,是最简单的造假了。这种造假虽然多见,但还不至于严重危害到人身安全,奸商们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打折扣。
当然,古代也有“化学家”,他们是炼丹术士。炼丹者以丹砂、铅、汞等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用炉鼎烧炼,以求制出服后不死的丹药。道家宣称,服食丹药可祛病保生,不死成仙,故外丹术又叫仙丹术。炼丹方士们大多迷信服食黄金可致长生,说“服金者寿如金,服玉者寿如玉。”他们认为,自然界中的金和玉都是不容易发生朽坏变化的一类物质,服食金玉,就能把金玉的稳定性质转移到人体,人就可以长生了,而且,仙丹炼成的标志之一,就是它能点铁成金,或者点铜成金、点锡成金等等,“金成者,药成也。”所以,汉魏以来,炼金制银一直是外丹术的重要内容。由此,外丹术又叫金丹术或黄白术。
就丹药本身而言,从它产生那天起,不仅没有给人们带来延年益寿的好处,相反,“欲求长生,反致速死”,服食丹药的人往往提前结束了性命。原来所谓的神丹妙药竟带有毒性。科学地说,丹药中所含有铅、汞、硫、砷等化合物,多是有毒的。铅,服后可导致人性格改变,神经错乱。汞(即水银),中毒后手脚发麻,口腔麻痹。砷的氧化物有剧毒。正因如此,自古以来,从帝王百官到道士女冠,服丹丧命者数不胜数。仅是死于丹药中毒的皇帝,历史上就有十五六位,其中尤以唐、明两朝为甚,唐朝有一代英主唐太宗等6位皇帝死于丹毒,明朝则有世宗嘉靖等5位皇帝之死与丹药有关。
对于丹药的毒性,历代有识之士和一些冷静的炼丹家早有认识,唐时《玄解录》说:“金丹并诸石药各有本性,怀大毒在其中。”北宋沈括等人更明确提出,对金丹大药“不可不戒”,“生金有毒,至于杀人。”从这个角度上讲,旨在长生的丹药无异于害人的毒药。
不过,在古代,能够服食丹药的,非富即贵,虽然是假药,但跟今天“化学家”们制造的假冒伪劣相比,危害要小得多了。
3有人因造假被灭三族
《唐律疏议》上规定: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
遭遇假货,总是件让人不愉快的事。小则破财,大则丢命,因此,对于造假者,自古至今,人们都是深恶痛绝的。
清朝,安徽桐城人许奉恩在《兰苕馆外史》中记载,一个叫定远的地方,春夏大旱,田间颗粒无收。到了六月中旬,终于下了雨,于是农民们思谋种荞进行生产自救,但苦于没有种子。制假售假者某甲“藏陈荞甚多,虑颗瘪色黯,不能出售,以甑蒸之,顿觉硕大光润,大喜,遂榜其门曰:‘出卖荞种’。于是争往购求。荞价翔贵,获利千万。”这用甑蒸了的种子,种到田里的结果可想而知,“由此饥饿以死者不胜屈矣”。后来,卖假种子的某甲,受到了天谴:“无何,雷击某甲死,釜底书‘蒸荞误人,粉身莫赎’八字。”这当然是演义了,但可见时人对造假者的痛恨。
西汉文帝时有人名新恒平,是个造假高手。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企图欺骗文帝而取得富贵。在玉杯上刻“人主延寿”,令人献上。又诳称周鼎亡在泗水中,现在黄河溢出,与泗水相通,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吧。文帝于是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后鼎出汾阴,文帝大喜。其实,是新恒平埋鼎汾阴。此人可奉为赝品制作的祖师爷。他下场很惨——被揭穿后,新恒平因造假被文帝夷灭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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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唐律疏议》上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大繁荣,投机分子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3·15”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却是永久的热点话题。造假的事儿,可谓源远流长,自从人类开始商品交易后,造假售假就如影随形。回望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那些流传下来的古人造假故事,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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