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的“官贪吏虐”
《聊斋志异》通过一个个故事,将许多“官贪吏虐”“官虎吏狼”的具体情景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促织》的故事直接涉及最高统治者封建帝王,所以蒲松龄不得不把时间设定在明宣德年间。由于皇帝喜欢斗蟋蟀,便要求各地把蟋蟀作为“常供”的一种贡品。帝王的小小喜好,到了下边便变成按“丁口”搜刮聚敛的借口,甚至弄得一些家庭鬻妻卖子,倾家荡产。对此,蒲松龄这样说:“天子偶用一物,未必不过此已忘;而奉行者即为定例。加以官贪吏虐,民日贴妇卖儿,更无休止。故天子一跬步,皆关民命,不可忽也。”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上者的言行稍一不慎,到下边就往往会形成一场灾难。
其实,贪官污吏们可以把任何事情变成压榨百姓、大发横财的机会。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廷为了解决噶尔丹作乱,用兵于广大漠北地区。“其地不毛,间或无水”,军粮的供给便成为很大的问题。朝廷决定用钱购买民间骡马运粮。长山一个姓杨的县令,“性奇贪”,便“假此搜刮,地方头畜一空。周村为商贾所集,趁墟者车马辐辏。杨率健丁悉篡夺之,不下数百余头。四方估客,无处控告”。这个杨县令竟然置军国大事于不顾,热衷于借机肥私,不但将地方头畜搜刮一空,而且胆大妄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派兵抢掠商贾的马匹,数量达数百之多。面对这样的暴政,受害人控诉无门,杨县令虽然遭到舆论的讥刺,却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
贪官污吏们为了聚敛财富,怎样不择手段、泯灭人性,书中不乏描写。安二成的妻子臧姑因为家庭矛盾,涉讼官府。“官贪暴,索望良奢”。他一面对臧姑严刑拷打,一面向二成大肆勒索。最后二成不得已将田产悉数卖掉,才结了这场官司。在另外一个故事里,描写了“湖南巡抚某公”,派人押解饷银六十万赴京,途中饷银被盗,“荡然无存”。巡抚多方追查,却收到了这样一封信:“汝自起家守令,位极人臣。赇赂贪婪,不可悉数。前银六十万,业已验收在库。当自发贪囊,补充旧额。解官无罪,不得加谴责。”巡抚看到这封信,“面色如土”,不敢再追究,马上设法补解。几日以后,惊吓而死了。
《聊斋志异》对贪官鞭挞的主要矛头所向,或者是“位极人臣”的“王公大臣”,或者是开府建衙的“封疆大吏”,大都是当时政治舞台上的中高级官员。这当然不难理解,因为高官们身居要职,手握重权,一旦身涉贪贿,其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就特别严重。而且上行下效,一个贪渎成性的高官,往往成为一群贪官的保护伞,必定会在破坏政治秩序和败坏社会风气方面产生巨大的恶劣影响。但是,也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小官大贪,如该书所指出的:“官卑者愈贪,其常情然乎?”一些底层官员、甚至那些被称为“不入流”的身份低微的差役、书吏、门丁之类,只要手中握有一点权力,也往往会对小民多方刁难,百计勒索。而且因为这些人直接同百姓接触,许多具体事务都经彼等之手,“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饷之类,在在皆须其力”,是“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这就为他们残民敛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正由于他们身份低贱,连封建道德都失去了对他们的约束力,为非作歹时就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因此老百姓对这样一些人就更加有着切肤之痛。《聊斋志异》在评事论理时,一般不大用不留余地的绝对化语言,但在谈到对“公役”的态度时,却讲了这样一番话:“余欲上言定律,‘凡杀公役者,罪减平人三等’,盖此辈无有不可杀者也。故能诛锄蠹役者,即为循良;即稍苛之,不可谓虐。”说“公役”无不可杀,自然有点过分,但在这种咬牙切齿的诅咒背后,反映了群众的满腔委屈和无比愤恨,却是不可忽视的现实。
封建官僚是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为一身的,断狱判案是他们的主要公务之一。司法不公是社会不公最突出的表现,也是贪官们弄权纳贿的主要渠道。贪赃必定枉法,在这方面,卑劣和无耻也表现得最赤裸裸和明目张胆。对此,《聊斋志异》作了这样的描述:“一人兴讼,则数农违时;一案既成,则十家荡产。”“每见今之听讼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摄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见官之票;承刑者润笔不饱,不肯悬听审之牌。蒙蔽因循,动经岁月,不及登长吏之庭,而皮骨已将尽矣!而俨然而民上也者,偃息在床,漠若无事。宁知水火狱中,有无数冤魂,伸颈延息,以望拔救耶!”“官问不及,吏诘不至,其实一无所用,只足以破产倾家,饱蠹役之贪囊,鬻子典妻,泄小人之私愤而已。”这一段话,既揭露了官吏以权谋利的种种手法,又诉说了小民在冤狱面前的悲惨境遇,无异于一篇对黑暗刑狱制度的血泪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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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通过一个个故事,将许多“官贪吏虐”“官虎吏狼”的具体情景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促织》的故事直接涉及最高统治者封建帝王,所以蒲松龄不得不把时间设定在明宣德年间。由于皇帝喜欢斗蟋蟀,便要求各地把蟋蟀作为“常供”的一种贡品。帝王的小小喜好,到了下边便变成按“丁口”搜刮聚敛的借口,甚至弄得一些家庭鬻妻卖子,倾家荡产。对此,蒲松龄这样说:“天子偶用一物,未必不过此已忘;而奉行者即为定例。加以官贪吏虐,民日贴妇卖儿,更无休止。故天子一跬步,皆关民命,不可忽也。”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上者的言行稍一不慎,到下边就往往会形成一场灾难。
其实,贪官污吏们可以把任何事情变成压榨百姓、大发横财的机会。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廷为了解决噶尔丹作乱,用兵于广大漠北地区。“其地不毛,间或无水”,军粮的供给便成为很大的问题。朝廷决定用钱购买民间骡马运粮。长山一个姓杨的县令,“性奇贪”,便“假此搜刮,地方头畜一空。周村为商贾所集,趁墟者车马辐辏。杨率健丁悉篡夺之,不下数百余头。四方估客,无处控告”。这个杨县令竟然置军国大事于不顾,热衷于借机肥私,不但将地方头畜搜刮一空,而且胆大妄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派兵抢掠商贾的马匹,数量达数百之多。面对这样的暴政,受害人控诉无门,杨县令虽然遭到舆论的讥刺,却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
贪官污吏们为了聚敛财富,怎样不择手段、泯灭人性,书中不乏描写。安二成的妻子臧姑因为家庭矛盾,涉讼官府。“官贪暴,索望良奢”。他一面对臧姑严刑拷打,一面向二成大肆勒索。最后二成不得已将田产悉数卖掉,才结了这场官司。在另外一个故事里,描写了“湖南巡抚某公”,派人押解饷银六十万赴京,途中饷银被盗,“荡然无存”。巡抚多方追查,却收到了这样一封信:“汝自起家守令,位极人臣。赇赂贪婪,不可悉数。前银六十万,业已验收在库。当自发贪囊,补充旧额。解官无罪,不得加谴责。”巡抚看到这封信,“面色如土”,不敢再追究,马上设法补解。几日以后,惊吓而死了。
《聊斋志异》对贪官鞭挞的主要矛头所向,或者是“位极人臣”的“王公大臣”,或者是开府建衙的“封疆大吏”,大都是当时政治舞台上的中高级官员。这当然不难理解,因为高官们身居要职,手握重权,一旦身涉贪贿,其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就特别严重。而且上行下效,一个贪渎成性的高官,往往成为一群贪官的保护伞,必定会在破坏政治秩序和败坏社会风气方面产生巨大的恶劣影响。但是,也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小官大贪,如该书所指出的:“官卑者愈贪,其常情然乎?”一些底层官员、甚至那些被称为“不入流”的身份低微的差役、书吏、门丁之类,只要手中握有一点权力,也往往会对小民多方刁难,百计勒索。而且因为这些人直接同百姓接触,许多具体事务都经彼等之手,“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饷之类,在在皆须其力”,是“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这就为他们残民敛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正由于他们身份低贱,连封建道德都失去了对他们的约束力,为非作歹时就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因此老百姓对这样一些人就更加有着切肤之痛。《聊斋志异》在评事论理时,一般不大用不留余地的绝对化语言,但在谈到对“公役”的态度时,却讲了这样一番话:“余欲上言定律,‘凡杀公役者,罪减平人三等’,盖此辈无有不可杀者也。故能诛锄蠹役者,即为循良;即稍苛之,不可谓虐。”说“公役”无不可杀,自然有点过分,但在这种咬牙切齿的诅咒背后,反映了群众的满腔委屈和无比愤恨,却是不可忽视的现实。
封建官僚是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为一身的,断狱判案是他们的主要公务之一。司法不公是社会不公最突出的表现,也是贪官们弄权纳贿的主要渠道。贪赃必定枉法,在这方面,卑劣和无耻也表现得最赤裸裸和明目张胆。对此,《聊斋志异》作了这样的描述:“一人兴讼,则数农违时;一案既成,则十家荡产。”“每见今之听讼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摄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见官之票;承刑者润笔不饱,不肯悬听审之牌。蒙蔽因循,动经岁月,不及登长吏之庭,而皮骨已将尽矣!而俨然而民上也者,偃息在床,漠若无事。宁知水火狱中,有无数冤魂,伸颈延息,以望拔救耶!”“官问不及,吏诘不至,其实一无所用,只足以破产倾家,饱蠹役之贪囊,鬻子典妻,泄小人之私愤而已。”这一段话,既揭露了官吏以权谋利的种种手法,又诉说了小民在冤狱面前的悲惨境遇,无异于一篇对黑暗刑狱制度的血泪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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