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为人“宽仁”,他的“宽”和“仁”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对百姓的体恤,更重要的,是在推动法律领域的改革,这次改革开天辟地,使他成为封建社会唯一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
汉文帝笃信黄老学说,反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因此,汉文帝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对刑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他就废除了收孥相坐法,也就是俗称的“株连”制度。
中国古代盛行亲属株连制度,即连坐,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不仅要对犯罪者本人处以刑罚,还要殃及犯罪者的家属甚至更广泛的范围。秦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公元前179年12月,继位仅月余的汉文帝踌躇满志,“新官上任三把火”,即下诏召见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御史大夫张苍等人。
汉文帝在诏书中称:“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治恶人,引导善人。在罪犯已经被处以刑罚的情况下,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等还要连坐受罚,这是很不妥当的。群臣应当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
周勃等人并不同意汉文帝的意见,纷纷表示:“百姓是不能够自我约束的,必须要通过严酷的刑罚限制他们的行为。当他们知道,如果自身犯法,亲人也将受到株连时,他们才会遵守律令。而且连坐法自古有之,行之有效,以保持不变为宜。”
汉文帝不为所动,二次下诏,措辞严厉:“对于公正的法律,百姓是不会触犯的。不公正的法律是害民之法。官吏们有教育百姓弃恶向善的职责,如果使用害民之法,则是官吏们的失职。对于这种残害百姓的暴吏,该如何处置?群臣应当再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
看到新皇帝如此有决心,再牛的老臣子毕竟还是拗不过皇帝,只能周勃等人立即着手废除收孥等法。
骂了皇帝照样无罪
在废除“株连”的刑罚制度后,汉文帝又开始烧“第二把火”。汉文帝听歌功颂德的话听得耳朵都起茧了,于是想听点不一样的。
说到就要做到,汉文帝开始鼓励百姓向朝廷提意见,即使咒骂皇帝也不加治罪。这在几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极其罕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今天的我们知道一个很熟悉的词叫“大不敬”, 是中国古代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一种罪名。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成为皇帝“维权”的强力工具,什么是大不敬?具体什么行为是大不敬?还不都是皇帝说了算?于是百姓大臣如履薄冰,连一些小动作都怕得要死,何况是批评、诽谤皇帝呢?
其实,早在我国夏、商、周三代,“诽谤”一词,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然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听从丞相李斯的上书增加了诽谤罪。秦法,犯诽谤罪者,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掉舌头。“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王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节,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
秦律和汉律均规定,对于皇帝不能随便议论,更不能有所怨恨,否则就是犯了“诽谤妖言罪”。即使有人不高兴时诅咒天地,由于事关“天子”,也是犯了“民诅上罪”。汉文帝认为,如果推行开明政治,这些阻塞言路的罪名必须废除。
公元前178年,汉文帝烧起了“第二把火”,下诏废除妖言、诽谤等罪。
诏书中称:“古代圣贤的君王治理国家,在朝堂中同时设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可以无所顾忌地向君主进言,让君主听取不同的进谏,使国家日臻昌盛。现在我们的法律不许人议论朝政,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敢对我提出意见,我又如何得知自己有没有过失呢?又怎能吸引贤达的人来辅佐我呢?这条法律应当废除。”
汉文帝废除妖言诽谤等罪后,又采取了“通治道”等措施,言路广开,政治气氛宽松,大批优秀人才得以被选拔入仕。也应了唐太宗时代的一句话:“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而汉文帝在千年前就明白了这个道理。 (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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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笃信黄老学说,反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因此,汉文帝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对刑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他就废除了收孥相坐法,也就是俗称的“株连”制度。
中国古代盛行亲属株连制度,即连坐,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不仅要对犯罪者本人处以刑罚,还要殃及犯罪者的家属甚至更广泛的范围。秦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公元前179年12月,继位仅月余的汉文帝踌躇满志,“新官上任三把火”,即下诏召见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御史大夫张苍等人。
汉文帝在诏书中称:“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治恶人,引导善人。在罪犯已经被处以刑罚的情况下,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等还要连坐受罚,这是很不妥当的。群臣应当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
周勃等人并不同意汉文帝的意见,纷纷表示:“百姓是不能够自我约束的,必须要通过严酷的刑罚限制他们的行为。当他们知道,如果自身犯法,亲人也将受到株连时,他们才会遵守律令。而且连坐法自古有之,行之有效,以保持不变为宜。”
汉文帝不为所动,二次下诏,措辞严厉:“对于公正的法律,百姓是不会触犯的。不公正的法律是害民之法。官吏们有教育百姓弃恶向善的职责,如果使用害民之法,则是官吏们的失职。对于这种残害百姓的暴吏,该如何处置?群臣应当再议论一下解决的方法。”
看到新皇帝如此有决心,再牛的老臣子毕竟还是拗不过皇帝,只能周勃等人立即着手废除收孥等法。
骂了皇帝照样无罪
在废除“株连”的刑罚制度后,汉文帝又开始烧“第二把火”。汉文帝听歌功颂德的话听得耳朵都起茧了,于是想听点不一样的。
说到就要做到,汉文帝开始鼓励百姓向朝廷提意见,即使咒骂皇帝也不加治罪。这在几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极其罕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今天的我们知道一个很熟悉的词叫“大不敬”, 是中国古代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一种罪名。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成为皇帝“维权”的强力工具,什么是大不敬?具体什么行为是大不敬?还不都是皇帝说了算?于是百姓大臣如履薄冰,连一些小动作都怕得要死,何况是批评、诽谤皇帝呢?
其实,早在我国夏、商、周三代,“诽谤”一词,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然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听从丞相李斯的上书增加了诽谤罪。秦法,犯诽谤罪者,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掉舌头。“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王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节,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
秦律和汉律均规定,对于皇帝不能随便议论,更不能有所怨恨,否则就是犯了“诽谤妖言罪”。即使有人不高兴时诅咒天地,由于事关“天子”,也是犯了“民诅上罪”。汉文帝认为,如果推行开明政治,这些阻塞言路的罪名必须废除。
公元前178年,汉文帝烧起了“第二把火”,下诏废除妖言、诽谤等罪。
诏书中称:“古代圣贤的君王治理国家,在朝堂中同时设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可以无所顾忌地向君主进言,让君主听取不同的进谏,使国家日臻昌盛。现在我们的法律不许人议论朝政,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敢对我提出意见,我又如何得知自己有没有过失呢?又怎能吸引贤达的人来辅佐我呢?这条法律应当废除。”
汉文帝废除妖言诽谤等罪后,又采取了“通治道”等措施,言路广开,政治气氛宽松,大批优秀人才得以被选拔入仕。也应了唐太宗时代的一句话:“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而汉文帝在千年前就明白了这个道理。 (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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