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官员任何朝代都俯拾皆是,他们往往被称为行政不作为或懒政,对这种行为的整治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唐朝中晚期常用的制裁手段则是罚俸,他们从钱袋入手,通过扣工资这种惩罚,达到整顿吏治、巩固皇权的目的。每年年底,皇帝的案头都会有一本罚俸情况统计,他要一一过目全年罚俸的落实情况,总担心一些胆大包天的臣子们对罚俸的处分差了钱。
唐代的罚俸不是刑事处罚,只是行政处分,是专门对付没有严重后果的失职或违纪行为的,朋党之争、谋反判逆是不会罚款了事的。罚俸的依据多是皇帝的诏令,这种以诏代法的现象在唐中晚期是司空见惯的事儿。皇帝为了体现自身意志而针对特定情况下的人和事发出的罚俸命令,必然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灵活性,而随意之下往往隐藏着在法律中看不到、阳光下晒不得的潜规则,灵活之下又往往突显一个朝代处分官员的鲜明特点,这些潜规则和执罚特点往往在一个个不起眼的个案中得到折射。
从唐代五花八门的罚俸诏令和个案中发现,只许皇帝放火、不许百官点灯是罚俸总的指导思想,管你不管我的制敕意图,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元稹、李逢吉这样的宰相,到区区无名的小吏,文武百官扣罚工资屡见不鲜,而对皇亲的罚俸却罕见史页,就是有个别案例,也明显带有变通痕迹。《旧唐书》记载,开成四年(公元839年)正月,在咸泰殿观灯时,延安公主穿了件十分肥大的衣裙,文宗看到后感觉有失体统,就相当不高兴,立时将她斥退,并下诏对驸马窦澣罚俸两月。这个公主犯错误、老公来埋单的罚国戚、不罚皇亲的典型案例说明,皇亲是至高无上的,工资是动不得的。
俗话说,不打勤、不打懒,专打不长眼。唐代的罚俸制度是这一俗话的最好注脚。逮谁罚谁,罚谁谁倒霉,是唐代罚俸的又一特点。普天下不作为的官员到处有,不可能像过筛子一样监管,如果哪个官员遇到御史逮了个正着,或被皇帝老子亲眼看到,这个官员的工资就要泡汤了。其中最危险的,就是在皇帝的眼皮底下没事找事。大和九年(835),文宗与百官游宴曲江。按惯例,京兆尹贾餗应于外门下马,拜揖御史。可贾餗依仗势力悍然不顾,乘马直入。执事的殿中侍御史杨俭、苏特愤然与其争辩。贾餗竟骂两人为黄面儿。骂御史等于虎口中拔牙,太岁头上动土,问题很严重,结果被罚俸。当然,如果是顶风违纪,则罚俸的可能性更大。卢坦担任寿安令时,河南尹征赋的期限快到时,户人以织机尚未准备好为由上诉卢坦,卢坦请求延长十日,府不许。卢坦让户人只管织布运输,不要管什么期限,说:违之不过罚令俸耳。等任务完成后,果然被罚。这种逮谁罚谁的罚俸方式,必然会出现层出不穷的漏网之鱼。
唐代很多时候的罚俸只追求一种表面现象,罚款时分不清真假,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问题也很突出。唐代的考勤相对比较严格,出现的无故不上班、值班也往往是罚俸的重点,但这种罚俸形式远远超过内容,点名时如果人不在,就要罚款,只要人在,不管是不是干工作,则平安无事,很多官员值夜班时,不是喝酒聊天,就是伏案作诗,而他们则不会被扣工资。元稹被罚俸是因为弹奏河南尹房玄龄之子房式违法乱纪,与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责备他擅奏,组团到皇帝那里告恶状,皇帝听信了谗言。户部侍郎崔元略被罚则是因为当时的京兆尹想当宰相,觉得元略挡他的路,于是把原来的陈帐翻出来炒作,使崔元略受到了罚俸处分。诸如此类罚俸中的戏中戏,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皇帝是蒙在鼓里的。有时候,罚俸也能使小人得志。
唐代官员也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新唐书百官志》记载: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下以下,相当于不称职等次,这要对一个官员全年工作综合评定后,由考功郎中来确定,然后实施惩罚。然而,如果皇帝罚谁,则不需要等到年底考核,就可以先给你定个不称职。曾有河南尹查办崔应被劫杀一案不力,奸盗“收擒不获,致使漏网”,宪宗下专诏予以严厉批评,并扣罚河南尹及县令、捕贼官每人一月俸料钱,年终考课列为下考。未考先定,罚谁谁不称职的做法似乎证明,皇帝永远是对的。
在古代,皇权的重要象征就是繁杂的礼仪,在皇帝面前,臣子们只能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就要坚决罚俸。在皇帝面前不拘小节,就是蔑视皇权,谁胆敢蔑视皇权,罚谁是不会客气的,这在唐代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史料记载看,在唐代的所有罚俸项目中,有关礼义的罚款项目是最多的,也是较为固定的。百官入朝不穿制服、谈笑喧哗、走路不端、站错队伍、走错门、说错话等多如牛毛的行为,都要扣罚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上朝时缺席则更为严重,一季度算白干。
礼仪方面的罚俸是相当无情的,不论资历有多老,年龄有多大的,如果触犯皇权,罚你坚决不商量。大书法家柳公权八十高龄时已经退休十年,他老眼昏花,思维混乱,朝贺时将皇帝尊号“圣敬文思和武光孝皇帝”误呼为“光武和孝”,结果呼反了三个字,被御史逮了个正着,对不起,请把一季度的退休费拿来,七老八十照样不差钱。
唐代罚俸的积极意义在于十分重视问责,不管你根子再硬,权力再大,如果部下出了事,就证明你没有管好,在处理属下的同时,顶头上司难脱干系,除了皇帝,罚上又罚下在唐代并不少见。敬宗宝历二年(公元826年)四月,崔元略为户部侍郎,京兆府举报他以前造东渭桥时,其手下官吏虚长物价,抬估给用,不还人工价直,率敛工匠破用,计赃二万一千七百九贯。结果崔元略以“不能检下,有涉慢官”得到问责追究,被罚一月俸料。
唐代的问责罚俸往往还牵扯到人事问题,荐人不准者一般都会罚俸,因为官吏队伍建设是关系到大唐执政基础的大问题,皇帝绝对不会坐视不管。德宗贞元八年(公元792年)六月,祠部员外郎于公异对后母不孝,退休之后不看望老娘,结果罢官,撵回老家,当时的尚书左丞卢迈因此受到问责,“坐举非其人,夺俸两月”。如果是公选中出现泄密事件,则从上到下都要处罚一遍,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三月,试宏词举人,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侍郎裴谂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复罚两月俸料,考试官刑部郎中唐枝出为处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颛则被罚一个月的俸料。
纵观唐代罚俸案例不难发现,这种经济处罚措施的积极意义在于,把对官吏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进行了分置,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官员管理措施,遏制了行政不作为现象,为后人加强官员管理监督留下了宝贵的经验。然而,唐代罚俸的大前提是以维护皇权为基础的,其潜规则就是皇权至上、随意动议、遇事实施、逮谁罚谁,这种管理方式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逮着了谁,谁不差钱,侥幸之人,必会差钱,皇亲们不管有错没错,绝对差钱。鉴于此,对唐代罚俸体制的整体评价只能是八个字:罚俸面前,不会平等。 (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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