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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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最能体现这种变化的就是中国五刑的演变了。所谓“五刑”并不仅仅指固定的五种刑罚,“五刑”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定义。“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和封建制两大类。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直到商代,“五刑”才发展为如今我们所谓的奴隶制“五刑”,也叫肉刑。商代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 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剕 断足的刑罚。也称刖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在夏朝又称为膑刑,周朝时改为刖刑,秦朝时称为斩趾。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宫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


    绞刑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


    凌迟    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


    锯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


    五刑延续到秦汉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墨刑改为黥刑;其次肉刑尽管仍见单独使用,但更多是与鬼薪、白粲等名目的劳役刑结合并用。由于肉刑严重破坏了生产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遭到人们的反对。


    据史书记载,汉文帝在前元十三年下诏,正式废除肉刑,从而使经历了夏、商、周、秦、汉达两千余年的残酷的肉刑终于被抛弃,推动了中国的法制摆脱野蛮,走上了文明的道路,由此,中国的“五刑”也开始了向“慎刑”的转变。封建制的“五刑”初具雏形。


    封建制五刑虽然在汉朝就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一般打臀部。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其刑具是一种形状酷似南瓜的铁锤或铜锤,所谓的“金瓜击顶”指的也就是这种用铜锤猛击头部的刑罚。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烹煮。
从这里看的话,到了隋唐之后,我国的刑罚制度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总体上不再像奴隶制那般粗暴野蛮,而趋于一种文明。但是法外的私刑、酷刑依旧存在,人民仍旧受到了残暴而不公正的对待,这种情况到了明清时期表现得更加明显。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从中国古代五刑的流变中,我们除了应该看到历史的悲哀,也应该冷静而理智地从中得到教训与经验。现在我们在庆幸身在法制和民主社会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罚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用于惩罚罪恶的行为,而不是残暴地对待人民。严刑峻法并不能带来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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