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唐朝与吐蕃的互市并非均是吐蕃首先提出的,这种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互惠互利,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主动的。据汉文献记载,从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至唐武宗会昌二年(842年)的209年间,吐蕃入唐朝的使团达百余次之多,而唐朝入吐蕃的使团也有52次,平均16个月唐和吐蕃之间就有一次使团往来,有的年份往来使团多达4次之多。尽管每次的主要任务包括和亲、告哀、修好、吊祭、会盟、封赠、朝贡等等,但是不可否认其中具有购买货物的内容,[32]互市是其中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因为如此,唐代人在判文中就有吐蕃和市的内容。[33]当时唐朝和吐蕃之间“金玉绮绣,问遣往来,道路相望,欢好不绝”[34],正是两者之间贸易往来的真实写照。
上面所讨论的,主要是指见于记载的由政府进行或主持的民族贸易,实际上,当时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尽管受到官府的限制,依然存在,甚至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是民族贸易的主流。我们知道,唐代一开始就对广大居民在周边民族地区的商贸等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其限制已经超过了单纯商贸的范畴,具有政治控制的因素在内。唐代建立伊始,就对居民在西北民族地区的活动进行硬性规定,其中包括唐代法律明文规定,凡是通过周边民族地区关卡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放的通行证――“过所”,方可“度关”。对申请过所的度关者要求必须提供如下具体的材料: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度关理由、度关时间、保人姓名等内容。度关超过一个月时,只有及时申请更换由政府发放的“行牒”才有效,否则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35]
实际上这并非只是唐代前期北方边境局势紧张的一种权宜之计,而是终唐之世的基本国策。即使在唐玄宗开元盛世,这种限制也没有解除。我们从有关出土的文书中得知,当时凡是唐境内的居民,若要经过边境从事贸易或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时,只是对其手持的过所严加勘验,方可放行[36]。唐代在对民族贸易互市中对内地商人进行严格控制的基本国策下,商人与周边少数民族商人之间的正常的商品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当时规定若干商品属于严格控制的范畴,如规定金银铜铁不许随便与少数民族进行交易,就连纺织品中的绫织品也在限制范围之内:绫织品“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违法者不仅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查当地官吏的连带责任。唐律规定,“共化外蕃人私相贸易”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37]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这样,公开或正常的民间民族互市受到限制,而各种走私活动则显得十分活跃,民间民族贸易自始至终存在,构成了当时边贸互市的基本内容。其中唐玄宗时期安禄山管辖之下的何明远就是典型的一例。史书记载开元(713—741年)时期何明远的情况是:
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居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远年老,惑不从戎,即家贫破,及如故,即复盛。[38]
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的记载在唐代文献中比较少见,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何明远有如此多的绫机,是特指他在定州三驿附近组织500绫机户,而他是以包买商的身份出现的。而何明远将数量巨大的绫专门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交易,这样何明远因生产有保证、销路有着落而“大富”。何明远公然将高级丝织品向周边少数民族商人进行特供,以获取巨额利润,尤其何明远身为政府“三驿”主持,为什么居然置中央政府的明文法律于不顾呢?
原来安禄山在唐玄宗天宝(742—756年)初年任平卢、范阳、河东节度使后,恩宠有加,“刑赏在己”,为了做好公然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的准备,他除了厉兵秣马外,还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其中途经之一就是与周边少数民族商人直接进行贸易。史称安禄山不顾中央政府法令的限制,“潜于诸道商胡兴贩”;“每商至”,“遂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39]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以高级丝织品为主要内容的互市,在安禄山的统治区辖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正是何明远“专以袭胡为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专以袭胡为业”就是将绫这种高级丝织品专门用来与“胡商”交易;而何明远作为交通要道“三驿”的主持者,无疑又是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从事交易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定州正好在安禄山的势力范围之内,在这里,唐代中央政府关于限制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从事贸易的法令不能奏效,何明远“专以袭胡为业”不仅不会受到限制,相反还会得到鼓励。或者说何明远正是在安禄山“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的环境下,通过“专以袭胡”来使自己“赀财巨万”的,这是安禄山积累经济实力的主要途经之一。何明远作为“主官中三驿”的带有军人色彩的地方官吏,又是“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的作坊主。何明远之所以家资实力雄厚,主要是靠控制了数量可观的绫机,而其产品又向少数民族商人对口销售,正是这种商品的产销对路,才保证了其有厚利可图。同时,何明远的大型手工业作坊能够得到正常维持,除了上述的产销对路的因素外,还要一个绝对不可忽略的有利条件是,他主持“三驿”实际上意味着由他垄断了交通要道以及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贸易的特许权。“惑不从戎”,即不再主持三驿后,便失去了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开展互市的有利条件,立“即家贫破”;一旦重操旧业主持三驿后,“即复盛”。
从上面对何明远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何明远作为家有绫机500张的大型作坊的作坊主,是在安禄山控制河北地区时鼓励与“胡商”直接进行贸易的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是藩镇割据势力对工商业利润追求的直接结果。这是一个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官吏结合的典型例子,是在藩镇势力膨胀下鼓励当地商人与少数民族直接交易条件下的一个特例,并不反映唐代民间民族贸易的正常水平。不过,安禄山统治下何明远与少数民族商人从事大规模的边贸互市,足以说明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自始至终都存在。
五代时期,西北地区的民族贸易依然存在,农耕民族以所生产的农产品及手工业品换取畜牧民族所生产的畜牧产品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唐代安史之乱后逐渐强大起来的党项族,其所生产的“党项马”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有名,五代时期党项族主要以自己生产的马匹换取农耕民族生产的茶叶、粮食和各种手工业品。据专家研究表明,党项诸部,包括河西地区的党项均争先恐后前来灵州(治今宁夏灵武西南)用牛马等进行民族贸易,一年之内的马匹交易高达5,000匹。[40]这种情况在五代时期比较普遍,绝非个别现象。五代十国时期,各政权对于马匹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在战时经济形势下官营牧场遭受到严重创伤,茶马互市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各政权不得不更弦易辙,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民间征集马匹。如后梁开平四年(910年)十月,颁布《夺马令》,规定“冒禁者罪之”,[41]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再如后唐同光三年(925年)六月,为了做好攻打蜀地的准备,“诏下河南、河北诸州和市战马,官吏除一匹外,匿者坐罪”。[42]通过政府行为和市战马,作为国家马匹的基本来源,而绝不允许私人染指其中。总之,“发使于诸道州府,括取公私之马”,[43]是五代十国时期的普遍现象,而非个别例子。再如后唐长兴四年(933年)十月,敕“沿边藩镇,或有蕃部卖马,可择其良壮者,给券具数以闻”;[44]后汉天福十二年(947年)九月,诏“天下州府,和买战马”,[45]如此记载,不一而足。对于当时和市马匹,政府一般都比较重视,甚至往往由政府直接从事经营。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对于直接参与和市程度的提高,同时也说明和市受到战争影响,不论从规模和市交易额方面,还是和市的频率上,已经难能与隋唐时期相提并论。
总之,五代时期西北地区因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使这里的民族贸易出现了与秦汉、魏晋和隋唐时期民族贸易不同的类型,同时,我们还是不可否认当时民间民族贸易的活跃性,并且成为当时民族贸易的主体,而官府控制的互市则要显得比较逊色。
三、宋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
宋辽夏金元时期,西北相当部分地区长期处于少数民族统治之下,这与以前处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情形大不相同。这一时期,西北地区由官府直接主持或经营的贡赐贸易、榷卖以及和民间民族贸易均有比较大的发展。与历史上略有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互市在史书上称作“和市”、“榷场”等。因榷场由国家垄断,故亦称之为“官市”,是由宋和西夏双方政府在边境指定地点特设的民族贸易机构,其有专门的官吏主持和监督,交换各自所需求的大宗商品;和市是非官方垄断性的民族贸易场所。[46]总之,榷场与和市二者之间只有性质上的区别而无规模上的差异。
在宋辽金元时期,贡赐贸易是西北地区各少数民族及中亚、西亚等地的国家或政权与宋朝所保持的重要的贸易活动。当时宋代和其他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贸易往来,并没有因为政治分裂和军事对峙而受到多大影响,相互间不论和平年代还是战争岁月,均通过各种途经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如西夏在赵德明时,每年“遣人至京师货易,出入民间如家”;[47]西夏“朝聘之使,往来如家,牛、马、驼、羊之产,金、银、缯、帛之货,交受其利,不可胜纪”;[48]赵德明之后,贸易往来不减,西夏“来使蕃汉之人,入京师贾贩,憧憧道路,百货所归,获中国之利”。[49]“牛、马、驼、羊之产”和“金、银、缯、帛之货”之间的交易,正是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经济的互补与相互依赖。有的学者根据《宋会要辑稿8226;蕃夷》七及《玉海》、《山堂考索》、《文献考考》等书的资料统计,从北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至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的158年间,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酋长、政权和西亚、南亚国家或政权经过河陇向北宋的朝贡超过230次。其中89次是瓜、沙曹氏政权、甘州回鹘、西凉六谷族政权、秦州回鹘政权的进贡。其余主要是居住在今青海地区的吐蕃、唃厮啰,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党项,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的西州回鹘、于阗、龟兹、高昌及帕米尔以西国家或政权对北宋王朝的朝贡。在各族或政权进贡品中,包括马匹、骆驼、羊以及牦牛尾、貂鼠、沙狐皮等牲畜和珍贵畜产品;有胡锦、白迭、花芯布、茸褐、驼褐、三雅褐、棋子褐等棉毛织品;包括美玉、珍珠、琉璃器皿、琥珀、珊瑚、翡翠、象牙、水银、玉鞍辔、勒马等奢侈品和装饰品;含有麝香、牛黄、阿魏、黄矾、乳香、木香、安息香等香料;包括玉佛、梵夹、菩提、佛骨、舍利等宗教品;有镔铁剑、甲、弓箭、宝马等兵器。其中最普遍、规模最大同时也最受宋廷欢迎的是良马。[50]有的时候在榷场购买的良马多达2,000匹之多,羊则以万计。[51]如乾德三年(965年),甘州回鹘进贡马匹1,000匹、骆驼500峰;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十一月,河西军左厢副使来朝时进贡马匹多达2,000匹。
与历史上的贡赐贸易的情况差不多,宋廷要给进贡者高额回赐,一般回赐的标准,主要参照所进贡马匹等物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疏密情况而定,但是回赐物往往超过所进贡品的实际价值。宋廷的回赐品一般包括少数民族所缺少且迫切需要的茶叶、纺织品及其他手工业品等。按宋代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外蕃入贡人所过州县,于法得与官私交易”。[52]为了控制直接到京师进贡的人数,宋廷对进贡人数有所限制,超出规定的进贡人数部分,则允许在停留地熙(今甘肃临洮)、秦(今甘肃天水)等地的市场上贸易。如《宋会要辑稿》“藩夷”七之三五记载,元丰元年(1078年)十二月,宋廷诏令熙河路经略司指挥熙州:
------自今于阗国入贡唯赏国王表及方物,听赴阙,毋过五十人,驴马头口准此,余勿解发,止令熙州、秦州安泊差人主管买卖。
对此,北宋中央政府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区别对待,如归顺宋廷又能对党项政权起牵制作用的唃厮啰首领董毡等,一般不受进贡人数和物品数量的限制,享受优惠待遇。宋代西北民族的进贡比较活跃,河陇、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以及葱岭以西的政权向宋廷进贡者可谓接踵而至,曾无虚岁,史称“朝贡不绝”[53]。这些少数民族或政权的商人、使者,往往用宋廷所赏赐的钱币,采购所需要的茶叶、纺织品及其他手工业品后,再返回原地;有的则长年累月在宋朝统治区域内从事各种贸易活动,有的“家秦、陇间”,在西北地区定居。[54]这对于民族间互通有无和民族融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宋代的贡赐贸易也不仅仅是单向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出现宋廷向地方民族政权的进贡,这一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庆历四年(1044年)宋夏议和,议和条件包括宋廷每年向西夏贡茶叶30,000斤。同时宋廷也向金进贡各类物品。除此之外,榷场贸易在当时比较活跃。[55]这些例子说明茶叶在当时的民族斗争和交往中,不仅仅起着经济方面的作用,还起着重要的政治作用。
实际上,宋代不仅仅只是少数民族前来进行交易,中央王朝也多次派遣人前去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采购,因此当时的西北民族贸易的商品流向是双向的。如《宋会要辑稿8226;方域》二十一之十五如此记载: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权知西凉州左厢押蕃落副使折逋阿喻丹来贡。先是,殿直丁惟清往凉州(治所今甘肃武威市)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因为其所留。灵州(治所今宁夏灵武西南)命蕃落军使催仁遇往迎惟清。
宋代的茶叶生产在唐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北宋茶叶产量增长幅度比较大,据专家估计年产量在5,300万斤以上,若按当时宋朝境内的人口数量及人均年0.5斤的茶叶消费量计算,其所生产茶叶的50%以上,即约2,000~3,000万斤茶叶可用来外销,以供周边少数民族的需求。所以,宋代茶叶生产的发展能够基本满足少数民族对茶叶需求的增长,这为宋代茶马互市的开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茶马互市迅猛发展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绢马贸易给历朝政府曾经造成过沉重的财政压力,为了减轻这一负担,宋王朝非常乐意以茶代绢而从事民族贸易。因为当时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能力,纺织品生产的总量有限,而茶叶生产的潜力却比较大。对于少数民族来说,经过唐代数百年的普及历史,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茶叶的消食、解乏和弥补蔬菜之不足的功效,饮茶成为习惯而且有了一定程度的茶依赖,到了“一日无茶则滞,三日无茶则病”的程度,尤其西北少数民族以奶酪、肉类为基本食物结构,其对茶叶需求的迫切性已经超过了其对绢帛的需求。当然,宋代茶马互市兴起之后,并非意味着只有单一的茶马贸易,其中还包括绢帛、铁器和其他手工业品在内。这一时期西北地区民族贸易的内容更加丰富,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早在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西夏在灵州(治所今宁夏灵武西南)、夏州(治所今陕西靖边)党项人屯聚的赤沙州、骆驼口等地设置民族贸易榷场。景德四年(1007年)七月,应西夏赵德明的要求,宋廷批准在保安军(今陕西志丹)设置榷场;庆历六年(1046年)又在镇戎军(今宁夏固原)的高平砦设置榷场,用纺织品及其他手工业品换取西夏的马、牛、羊、骆驼等牲畜及其畜产品以及高级奢侈品。另外在与西夏的交界处,还有一定数量的规模比较小的“初市”。“初市”也是得到宋朝认可的合法民族贸易市场。按规定当时官府在榷场具有优先权,只有当官府购买后才允许民间选购。当时宋夏榷场往往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正如文彦博指出的:
……自来蕃、汉客旅博易往还之处,相度设立和市,须至两界首开置市场,差官监辖蕃汉客旅,除违禁物色外,令取便交相转易,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利。[56]
除了宋夏双方规定的违禁商品外,其他商品也均可在榷场内进行交易。据记载,宋代主要用缯帛、罗绮等纺织品获取西夏的马、牛、羊、骆驼等牲畜以及玉、毡毯、甘草等;以香药、瓷器、漆器、姜桂等商品换取西夏的蜜蜡、麝脐、毛褐、源羚角、柴胡、红花、翎毛等,首先保证官府对所需商品的购买优先权,其余部分允许民间自由买卖。[57]对于西夏来说,榷场中尽管可以购买到琳琅满目的商品,而最受欢迎的商品莫过于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茶叶。宋人田况就曾透露了这一信息:
……臣在延州见王正伦伴送元昊使人,缘路巧意钩索贼情,乃云:“本界西北,连接诸蕃,以茶数斤,可以博羊一口。今既许于保安、镇戎军置榷场,惟茶最为所欲之物。彼若岁得二十余万斤,则榷场更无以博易”。[58]
这一方面说明茶叶成为各民族生活必需品,具有非常强的购买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民族地区的茶叶来源地是距离比较远的中原地区,在榷场内从事茶叶转手倒卖,可以获得比较高的利润,而这对于商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吸引力。榷场内有宋夏各自的税吏,他们之间的分工非常明确:宋朝的税吏负责征收本国交易者的税,而西夏商人的税,则由西夏官员自己征收。这种互惠互利的做法,是根据各自政权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税,使得各自商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可称为民族交易中比较成功的范例。但是,当时这种互市往往受到政治、军事、民族和经济等形势变化的影响,时断时续,无一定制。如宝元元年(1038年)元昊建夏国以后,宋廷决定中断与西夏互市,到庆历四年(1044年)十二月宋夏议和后,在元昊的请求下,才重新开放保安军(今陕西志丹)、镇戎军(今宁夏固原)榷场。但是,到嘉祐二年(1057年)二月,因为西夏人与宋人在耕地方面发生了冲突,宋廷下诏禁止陕西4路与西夏进行民族贸易。[59]直到宋神宗即位以后,宋朝与西夏之间的榷场才又恢复正常。自元昊叛宋、宋夏开战以来,北宋从西夏购买的马匹数量锐减:“陕西、河东岁市马一万二百匹,能补京畿塞下之阙,自用兵数年,所市马比常岁特三之一”。[60]即使减少了2/3左右,北宋向西夏购买的马匹数量也达10,200匹,其数量仍然比较可观。正因为茶马贸易在当时对于民族双方来说,均是有利可图的事,因此即使受到官府的限制也照常进行,甚至三令五申也无济于事。熙宁二年(1069年)文延博《乞禁止汉人与西人私相交易》一文,颇具代表性,不妨引文略如下:
……检会累降指挥沿边诸路经略安抚使,严切禁止汉人与西界私相交易博买,非不丁(叮)宁(咛)。近访闻诸路沿边,因循习俗,不切禁止。常有番汉私相交易,盖缘官司不遵守条贯,明行赏罚,是致全无畏避,及无人发摘告陈。[61]
西夏在元昊时曾经向宋沿边地区大肆发动进攻,迫使宋廷于庆历四年(1044年)十月与西夏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宋廷每年向西夏赐绢130,000匹、银50,000两、茶20,000斤;进奉乾元节回赐银10,000两、绢10,000匹、茶5,000斤;贺正贡献回赐银5,000两、绢5,000匹、茶5,000斤;仲冬赐时服银5,000两、绢5,000匹;赐元昊生日礼物银器2,000两、丝织品3,000匹。如此不平等的条约,获得巨大经济实惠的是西夏,即是如此,当时的这种不平等条约,还是打着贡赐的旗号,我们由此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看出党项游牧民族对于中原物品的迫切需求,以及贡赐贸易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方面的意义。
马市是宋朝在与西北民族贸易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宋朝除了通过设监牧养马匹和接收进贡马匹之外,还在西北地区的秦、渭、泾、环、庆、原、阶、文、熙、河等地设立马市或买马场,用货币和纺织品、粮食、茶叶、食盐及手工业品换取吐蕃、回鹘、党项等少数民族的马匹。当时一般的马市或买马场每年确定具体的买马数目。宋初每年购买马数是5,000余匹,到天圣(1023~1032年)年间,每年增加至34,900匹左右,即使在南宋初期,每年买马指标也在20,000匹左右。[62]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仅宕昌监一处就“年额买马几近万匹”[63]。既然当时买马指标比较确定,所以每年用于购买马匹的费用也相应比较固定。据记载,至和二年(1055年),宋廷令陕西转运司以100,000两银在秦州市马,并且“岁以为常”。[64]西北一地市马数量可达近万匹,秦州一地的购马款多达100,000两,如果再加上河陇地区马市每年买马所支出的茶、绢、铜币、盐钞和度牒等,其折价更是一个巨大的数目,西北地区马市之活跃因此可见一斑。[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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