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有现实的必然性,因为强而有力的直接统治,必须有许多条件的配合。在当时尚未有文字,且交通不甚方便,所以命令无法有效传达,远处叛变也难于应变。骑射术在大和朝廷才传入,卑弥呼女王因而无法建立像现代一样直接统治广大土地的中央政府。
大约在公元四世纪下半,日本已建立大和政权,统一全日本。公元四二一年开始,倭王赞至武等前后共五位倭王不断进贡中国并受封。倭王武更于公元四七八年写一篇国书上表宋顺帝,载于《宋书》卷九十七《夷蛮传》之《倭国传》,是现在所存日本史最早的文章。
中国史书上这五位倭王不只统一日本,建立大和政权,还善骑射,远征高句丽,开创日本史上第一个文化盛世的古坟文化。大和政权的统治,一直延续到大化革新,才蜕变成律令国家。
大和政权统治全日本,承袭了邪马台国的一项特色,就是地方分权。其统治方法为氏姓制度。
所谓“氏”,乃各地方长久以来自然形成的豪族;所谓“姓”,乃大和朝廷强大起来能主宰各氏后,所分配给各氏,以明其在大和政权主宰下的尊卑地位及权利责任分配之名分者,所以氏与姓必须分开了解。
氏乃有血缘关系的各家,扩及于无血缘关系而有地缘关系的各家,所自然建立起具有同族意识的团体,其本家之首长为“氏上”,其成员称为“氏人”。氏与朝廷关系密切者,则由氏上率领氏人一起为大和朝廷的大王服务。氏各拥有田庄为氏的共同财产,并各拥有称为部或部曲的隶属民以耕种于其上。氏内的各家尚有所谓的家内奴隶。氏之名称有以出身地命名者,如葛城、苏我,有以其在朝廷的职务命名者,如大伴、物部等。
姓乃朝廷所赐给各氏以别其尊卑序列者,由尊而卑依序有六等:臣、连、君、别、造、直等。臣乃与大王有姻亲关系者,如葛城氏、苏我氏等皆以臣为姓;连乃世代臣服于朝廷的豪族,如大伴氏、物部氏、中臣氏等皆以连为姓。臣、连中之有力者称为大臣、大连,分担国政。
这些拥有氏与姓的豪族,以大王为中心,一起支配着中央与地方政府。至于朝廷的各种较专门事务性职务,则由“伴造”担任。伴造是有专门技能的氏,其部属称为伴,伴之下还有称为“品部”的职业部民。伴造率其伴与品部,以执行其特殊职务。当时由中国、朝鲜移民而来的渡来人,因为有特别技能的关系,多半成为伴造。例如韩锻冶部、锦织部、陶部、服部、玉造部、土师部等,会写汉文的知识分子也属于伴造。
地方行政方面,大和朝廷统一日本之前各地原为许多小国,这些小国被大和朝廷平定而臣服后,有一部分被朝廷改编为地方行政单位,由原来的国王担任首长,继续管辖其属民,应朝廷的要求而贡方物及提供劳役。这些首长依其与大王的关系,分别被赐与直姓、造姓等,并依其国之大小,给予“国造”、“县主”、“稻置”等名分。到了五世纪时,地方豪族支配下的人民也成为隶属于大王家的“名代”或“子代”。此外,各地尚有大王的直辖地,称为“屯仓”,由被称为“田部”的农民耕种,并委托国造管理。
由上可知,大和朝廷不论中央政府的各氏姓,或地方政府的各小国,都由大和朝廷的大王与各豪族分享政权,所谓大和朝廷“统一”日本,是各地方原有势力听命于大王而已。
中日体制不同
中国历史上,与日本的这种统治方式最接近的,是周朝的分封制度。一个政府要能强而有力地统治广大的地区,除了该政府组织需严密有效率之外,还要有经济、交通等条件的配合。在经济力不足以养活一个庞大的政府及军队,交通条件不足以迅速将军队运至全国各地时,若要统治一个幅员广大的领土,最聪明的办法,如果不是像卑弥呼置大率、大和政权的大王与各豪族分享政权,就是周朝所施行的封建制度了。周武王及周公以武力平服全国后,分封其兄弟或近亲到各地去当诸侯,统治各地方。各诸侯对中央的义务只有贡方物或有事时协助征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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