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明朝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封建社会的行政系统向来是从上而下地进行监督,只有上级官吏才能监督下级官吏的行为,制约他们的职权。因此,“以贵制贱”就成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原则。而朱元璋所设立的监察制度却打破了上述原则,监察御史品秩低微,仅仅才是正七品官,而六科给事中也只是从七品官,皆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另外,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这就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同时,监察官的升迁非常快,这对于监察官来说也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朱元璋所创立的明代监察制度具有“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鲜明特征。“秩卑”则因官轻爱惜身家之念亦轻,不会因“高官厚禄”而有颇多顾忌,也不会像官场“老油条”那般处事,对违法乱纪姑息迁就,敷衍推诿,对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左右逢源,息事宁人。“位尊”则因地位殊荣而敢于进言,同时也可以得到精神慰藉。为使监察官勇于以身殉职,明朝皇帝特别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极力提倡和宣扬“忠君报国”的理念。“权重”则因有“能整饬吏治之威重”,所以能充分发挥其监察作用。“权重”的结果让监察官们倍感责任重大,激发了他们的进取精神,达到了“以小驭大”的作用。“厚赏”则因奖励丰厚,促进了监察官的锐进精神,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正是由于“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重”的特点,因此明代的监察制度对于澄清吏治取到了一定的成效。
其三,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是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封建社会中的行政监督,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这种办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日久成弊,极易形成官官相护的陋习,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朱元璋为了克服这一流弊,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采取了定期和临时交替的巡视方法,发挥了监察的作用。同时,对于外派的监察官吏,他采取了定期更换的政策。这些措施,不仅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进行舞弊,保证了监察质量,而且也防止了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变质。朱元璋所推行的这一整套澄清吏治的监察制度,表现了他政治上的成熟,以及驾驭国家政权的能力。顾炎武对此曾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若夫倚势作威,受赇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称职耳。不以守令之贪残而废郡县,且以巡方之浊乱而停御史乎?”(《日知录》卷九)
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监察官吏成为明朝政坛上一支活跃的重要的政治力量。在明代的二百七十余年当中,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他们秉公执法,忠直敢言,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甚至不惜以命相搏。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成化时期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西厂首领太监汪直;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壮怀激烈,弹击奸恶中最著名的事例。
甚至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君主,有的御史也敢冒杀头之险,犯颜直谏。洪武年间,御史周观政巡视南京奉天门时,恰巧遇见太监正领着一伙女乐往奉天门内走去。周观政当即上前制止,但领头的太监自以为有圣旨在身,不把周观政放在眼里,与其强辩。周观政坚持说就是有圣旨也不得违背大明的内宫制度,坚决不准女乐入内。太监无奈,只好回宫面奏朱元璋。不多一会儿,传出皇上口谕,不再让女乐入宫。周御史可以回去安息。不料,周观政不依不饶,坚持“必面奉诏”。没有办法,朱元璋只好亲自出宫进行安抚,对周观政说,你做得对,我已经反悔,不用女乐了。无庸置疑,正是由于明代监察制度和这些监察官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保卫了“朱氏天下”皇权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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