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天道观是中国人关于自然和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其核心是自然和谐。它重视的是自然秩序与社会人事之间的联系,并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在科学并不昌明的中国古代社会,自然天道观往往成为一种信仰,主宰着人们的精神和心灵。读书人出身的司法官,一般因为笃信关于天人合一和阴阳五行的一套理论和说教,使得司法活动有时不免蒙上一层颇为神秘乃至以现代人眼光看来十分迷信的色彩。
自然天道观及其衍生出来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鬼神报应观念,对司法官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心理与情感都产生了相当微妙的影响。出于敬畏的心理,为积阴德,司法官多不敢不依据“天地良心”办案,力求执法公允、司法衡平,这不仅利于己身,还将惠及子孙,否则将招致冥谴。“果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则冥冥中受福于天;反是则下民可虐,自作之孽矣。”(汪辉祖:《说赘》)因为怕株连无辜,报应自身,司法官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一意从宽。应该说,这种福报观念有利于抑制司法活动中的擅断之风,减少因滥施刑罚和刑讯带来的司法不公。尤其是在具体案情有疑问,缺少定案充分证据时,司法官基于内心有关报应的信念,疑罪从赦,有益于减少冤狱发生。
明清时期许多幕学和律学著作中,经常可以见到对习幕者诸如此类的忠告:“即使始终屈抑成招,而天良何在?冤枉必报,秉笔者不可不慎也。反复刑讯,部院照供成狱,而清夜问心,终难自信,幸而法当其当,而无惭于衾影。设使罪非其人,恐难质者鬼神矣。”(王又槐:《办案要略》)
冤魂入梦、鬼神显灵等现象,不仅屡见于戏剧、话本小说以及民间故事传说之中,而且也可能成为现实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部分。记于多处史料和笔记小说的清嘉庆朝进士李毓昌被害案,即为一例。李毓昌奉委赴江苏山阳县查赈,因获取当地县令王伸汉等人贪污罪证,被王贿买李之仆李祥等人毒害,并伪装现场作自缢状。知府亦被收买,以李自缢验尸结案。数月后,有毓昌同学荆翁者,为冤魂附其身,向家人诉其冤死情状,并已授栖霞城隍神。李毓昌之叔据此上京控诉,终使冤案昭雪,贪官凶犯皆遭正法。
这种以冤魂附身之言作为证据采信的,毕竟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还属少见。但是在古代社会特定的文化氛围里,司法官借助于民间极为有效的“文化场”作用,足以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为百姓多信鬼神,罪犯心虚更怕鬼神,甚至连司法官也会相信鬼神显灵的预兆意义,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和审断提供线索乃至证据。
在古人的观念中,鬼神是洞察万物的:一切善行,鬼神都能够知晓,并会对好人佑护有加;一切邪恶,鬼神也会明察秋毫,并会对恶人惩戒不贷。这种观念已经成为民族心理的积淀,因而会在广大民众之中产生普遍的心理暗示作用,这种心理暗示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司法衡平。
一方面,统治者可以借助于鬼神观念来宣扬善恶报应,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明清时代的州、县、府等地方政府和民间基层社会,每年都要举行隆重的祭祀鬼神的活动,名为“祭厉”、“乡厉”。在祭祀仪式中要发布正式的祭文,并且其内容和格式基本相同,其主题是一种典型的因果、善恶报应的宣教,它所褒扬和儆戒的行为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德和法律领域。祭文往往声称,一切邪恶之行,即使能够逃脱人间司法的制裁,也逃脱不了鬼神的谴报,而后者更为可怕。以鬼神、阴谴来作为道德信仰的支持,以传统的阴骘观念作为诱导,这种神道设教的做法,在传统社会里颇见成效,也是无可厚非的。可见,这种宣扬活动是对司法活动的有力辅助。
另一方面,司法官遇有疑难案件,常常也祈求于神助,并极力宣扬神助的效果,以达到证明鬼神之力的目的。清代名幕汪辉祖在其《学治臆说》下卷“敬城隍神”中,就曾以其亲身体验现身说法:汪正为一命案勘破而绞尽脑汁之计,凶手却自动归案。讯其原由,凶手说他正饮酒与妻决,欲窜逃广西时,忽有人叩门喊道:“快逃,县衙役来了!”开门后,见一身长面黑者,随其导引而行,竟而县衙,完全不由自主,并非真心投案。在鬼神的帮助下,汪最终破案,因而心中对鬼神,尤其是城隍神,更为敬畏。
从根本上说,鬼神报应乃是关于人之认识折射的投影。而鬼神之助于司法,与其说报应奸邪之徒,不如说它反映了古代人们心中笃信的一种朴素的关于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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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天道观及其衍生出来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鬼神报应观念,对司法官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心理与情感都产生了相当微妙的影响。出于敬畏的心理,为积阴德,司法官多不敢不依据“天地良心”办案,力求执法公允、司法衡平,这不仅利于己身,还将惠及子孙,否则将招致冥谴。“果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则冥冥中受福于天;反是则下民可虐,自作之孽矣。”(汪辉祖:《说赘》)因为怕株连无辜,报应自身,司法官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一意从宽。应该说,这种福报观念有利于抑制司法活动中的擅断之风,减少因滥施刑罚和刑讯带来的司法不公。尤其是在具体案情有疑问,缺少定案充分证据时,司法官基于内心有关报应的信念,疑罪从赦,有益于减少冤狱发生。
明清时期许多幕学和律学著作中,经常可以见到对习幕者诸如此类的忠告:“即使始终屈抑成招,而天良何在?冤枉必报,秉笔者不可不慎也。反复刑讯,部院照供成狱,而清夜问心,终难自信,幸而法当其当,而无惭于衾影。设使罪非其人,恐难质者鬼神矣。”(王又槐:《办案要略》)
冤魂入梦、鬼神显灵等现象,不仅屡见于戏剧、话本小说以及民间故事传说之中,而且也可能成为现实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部分。记于多处史料和笔记小说的清嘉庆朝进士李毓昌被害案,即为一例。李毓昌奉委赴江苏山阳县查赈,因获取当地县令王伸汉等人贪污罪证,被王贿买李之仆李祥等人毒害,并伪装现场作自缢状。知府亦被收买,以李自缢验尸结案。数月后,有毓昌同学荆翁者,为冤魂附其身,向家人诉其冤死情状,并已授栖霞城隍神。李毓昌之叔据此上京控诉,终使冤案昭雪,贪官凶犯皆遭正法。
这种以冤魂附身之言作为证据采信的,毕竟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还属少见。但是在古代社会特定的文化氛围里,司法官借助于民间极为有效的“文化场”作用,足以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为百姓多信鬼神,罪犯心虚更怕鬼神,甚至连司法官也会相信鬼神显灵的预兆意义,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和审断提供线索乃至证据。
在古人的观念中,鬼神是洞察万物的:一切善行,鬼神都能够知晓,并会对好人佑护有加;一切邪恶,鬼神也会明察秋毫,并会对恶人惩戒不贷。这种观念已经成为民族心理的积淀,因而会在广大民众之中产生普遍的心理暗示作用,这种心理暗示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司法衡平。
一方面,统治者可以借助于鬼神观念来宣扬善恶报应,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明清时代的州、县、府等地方政府和民间基层社会,每年都要举行隆重的祭祀鬼神的活动,名为“祭厉”、“乡厉”。在祭祀仪式中要发布正式的祭文,并且其内容和格式基本相同,其主题是一种典型的因果、善恶报应的宣教,它所褒扬和儆戒的行为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德和法律领域。祭文往往声称,一切邪恶之行,即使能够逃脱人间司法的制裁,也逃脱不了鬼神的谴报,而后者更为可怕。以鬼神、阴谴来作为道德信仰的支持,以传统的阴骘观念作为诱导,这种神道设教的做法,在传统社会里颇见成效,也是无可厚非的。可见,这种宣扬活动是对司法活动的有力辅助。
另一方面,司法官遇有疑难案件,常常也祈求于神助,并极力宣扬神助的效果,以达到证明鬼神之力的目的。清代名幕汪辉祖在其《学治臆说》下卷“敬城隍神”中,就曾以其亲身体验现身说法:汪正为一命案勘破而绞尽脑汁之计,凶手却自动归案。讯其原由,凶手说他正饮酒与妻决,欲窜逃广西时,忽有人叩门喊道:“快逃,县衙役来了!”开门后,见一身长面黑者,随其导引而行,竟而县衙,完全不由自主,并非真心投案。在鬼神的帮助下,汪最终破案,因而心中对鬼神,尤其是城隍神,更为敬畏。
从根本上说,鬼神报应乃是关于人之认识折射的投影。而鬼神之助于司法,与其说报应奸邪之徒,不如说它反映了古代人们心中笃信的一种朴素的关于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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