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7月5日,光绪帝下谕奖励新学人材,谕令说:“各省士民著有新书,及创新法,成新器,堪资实用者,宜悬赏以劝。”“所制器给券,限年专利售卖。”“其有独力创建学堂,开辟地利,兴造枪炮厂者,并照军功例赏励之。”12日,清廷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共12款,具体规定了奖励办法。在中国近代,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提倡、保护和嘉奖从事科技及兴办各种实业。它起到了鼓励士大夫从旧学转向新学,以及促进农、工、商各种实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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