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记载,某次在城中设粥场赈灾,灾民聚集过多,互相传播瘟疫,抢粥时又拥挤践踏,还有的因等待数日吃不到粥而饿死。除去抢夺原因造成的死伤,北宋在赈灾方面还是做得较为出色的,大灾之年政府会开仓放粮。
北宋都城开封经常遭受水灾,从太祖建隆元年到钦宗靖康二年的167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北宋都城开封有记载的大小水灾总共达20次,平均将近9年一次,其中,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较为严重的有6次。至和三年五月的一次水灾,就“坏官私庐舍数万”,“社稷诸祠坛被浸损;治平二年八月庚寅发生的一次水灾,“坏官私庐舍,漂人民畜产不可胜数”,“官为葬祭其无主者千五百八十人”,被司马光称之为“旷古奇异,非常之大灾”。面对水患,司马光提出“百姓乏食,当轻徭薄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
学者周宝珠曾统计北宋开封最盛时有户13.7万左右,人口150万左右,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城市。大量的人口在发展中,不断的从环境中开发生存空间,环境不可避免的遭到破坏。“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无论是出于军事目的还是经济目的考虑的人工河流将地形地貌改变。“引古索河为源,注房家、黄家、孟家三陂及三十六陂,高仰处潴水为塘”。这种水塘,宋人称为“水匮”,有防洪蓄水的功能。后来却因临近“水匮”的耕地,“为雨水浸淫,未得耕凿”而不得不废止了。耕地和湿地的矛盾在当时是十分尖锐,人们不断的扩大耕地面积,从而造成了湿地的不断减少。湿地是蓄水调洪的巨大贮库,当洪水到来,能够起到分洪削峰,调节水位,缓解堤坝压力的作用。
为了应对频繁的洪水灾害,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和救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灾的压力。
宋朝建国之初,就诏开封府长吏兼本地区河堤使,每年按视河堤,“皆以正月首视,季春而毕”,“京城沟洫则三岁一浚,以为常职”。在政策上,政府鼓励沿黄、汴、清、御等河州县的农户除了种植规定的桑枣以外,多种榆柳等适宜本土生长的树木,以备抗灾之用。然而经常性的清淤与修筑提防,给政府的财政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北宋中期以后,由于政治的弛惰、财政紧缺,疏浚制度不能坚持,久而久之,汴河河床也就日益增高,造成沿岸水灾的机率也增大了。
按宋廷定律,每到冬季严寒时节,总要蠲免公私房舍钱,以助贫民度过严冬。水灾发生后,由于大水漂坏庐舍,许多灾民无家可归,政府也会蠲免公私房舍钱,为灾民提供暂时的住处。如:咸平五年六月的水灾中,由于军营积水,就“命卒伍就高阜处官舍安泊,仍赈之”。另外,政府也对一些无主的死者安葬,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抚恤。水灾后,对与大水冲毁的道路、桥梁,则要进行修治,“毋使病涉”,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保障灾后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正常。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的救灾思想中,在较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的当属消极救济思想,即只主张进行灾后救济或补救的思想。这种思想的实质是灾前不应有作为,一旦灾害发生,则以给予救济来稳定统治者的统治。这种思想并不否认国家的减灾责任,只是认为国家的减灾责任应该是消极的,即只在灾后开始承担,灾前则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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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都城开封经常遭受水灾,从太祖建隆元年到钦宗靖康二年的167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北宋都城开封有记载的大小水灾总共达20次,平均将近9年一次,其中,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较为严重的有6次。至和三年五月的一次水灾,就“坏官私庐舍数万”,“社稷诸祠坛被浸损;治平二年八月庚寅发生的一次水灾,“坏官私庐舍,漂人民畜产不可胜数”,“官为葬祭其无主者千五百八十人”,被司马光称之为“旷古奇异,非常之大灾”。面对水患,司马光提出“百姓乏食,当轻徭薄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
学者周宝珠曾统计北宋开封最盛时有户13.7万左右,人口150万左右,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城市。大量的人口在发展中,不断的从环境中开发生存空间,环境不可避免的遭到破坏。“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无论是出于军事目的还是经济目的考虑的人工河流将地形地貌改变。“引古索河为源,注房家、黄家、孟家三陂及三十六陂,高仰处潴水为塘”。这种水塘,宋人称为“水匮”,有防洪蓄水的功能。后来却因临近“水匮”的耕地,“为雨水浸淫,未得耕凿”而不得不废止了。耕地和湿地的矛盾在当时是十分尖锐,人们不断的扩大耕地面积,从而造成了湿地的不断减少。湿地是蓄水调洪的巨大贮库,当洪水到来,能够起到分洪削峰,调节水位,缓解堤坝压力的作用。
为了应对频繁的洪水灾害,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和救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灾的压力。
宋朝建国之初,就诏开封府长吏兼本地区河堤使,每年按视河堤,“皆以正月首视,季春而毕”,“京城沟洫则三岁一浚,以为常职”。在政策上,政府鼓励沿黄、汴、清、御等河州县的农户除了种植规定的桑枣以外,多种榆柳等适宜本土生长的树木,以备抗灾之用。然而经常性的清淤与修筑提防,给政府的财政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北宋中期以后,由于政治的弛惰、财政紧缺,疏浚制度不能坚持,久而久之,汴河河床也就日益增高,造成沿岸水灾的机率也增大了。
按宋廷定律,每到冬季严寒时节,总要蠲免公私房舍钱,以助贫民度过严冬。水灾发生后,由于大水漂坏庐舍,许多灾民无家可归,政府也会蠲免公私房舍钱,为灾民提供暂时的住处。如:咸平五年六月的水灾中,由于军营积水,就“命卒伍就高阜处官舍安泊,仍赈之”。另外,政府也对一些无主的死者安葬,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抚恤。水灾后,对与大水冲毁的道路、桥梁,则要进行修治,“毋使病涉”,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保障灾后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正常。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的救灾思想中,在较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的当属消极救济思想,即只主张进行灾后救济或补救的思想。这种思想的实质是灾前不应有作为,一旦灾害发生,则以给予救济来稳定统治者的统治。这种思想并不否认国家的减灾责任,只是认为国家的减灾责任应该是消极的,即只在灾后开始承担,灾前则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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