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宋朝和尚也放高利贷强力吸金

编辑:秋痕 来源:星岛环球
 


宋代高利贷的活动是非常猖獗的,从乡村到城市,从偏远州县到首善之区,到处都是高利贷活动的场所,到处都有高利贷者的足迹。由于是厚利之所在,不论是官府和官员,还是寺观和僧道,无不放债取利,从事这项活动。至于以典质为专业的“库户”、“钱民”,在高利贷的经营中就更加活跃了。 
  在宋代私人高利贷活动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已经形成了以“库户”、“钱民”为中心的高利贷网络。下述材料便清晰地反映了这个问题:
  王明清:《投辖录》载:“大桶张氏者,以财雄长京师。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其人特设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反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宾位。其谨如此!”
  大桶张氏以其雄厚的货币力量,“多赂宗室为婚”,“以庇门户”,“至有三十余县主”,实为“钱民”中少见的代表人物。张氏之所以拥有如此雄厚的货币力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经营高利贷的活动中,依靠“行钱”,把手中的货币借贷出去,扩大了高利贷活动的范围,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子钱”。如果说大桶张氏是这一系统高利贷的总行,“行钱”就是这一系统中的一个支店;总行拥有越多的支店,就越能够结成层层密密的高利贷网络,活动范围更加扩大,所得利息就越多。高利贷网络的形成,是宋代私人高利贷发展超过前代的一个重要标志。
  “钱民”(高利贷者)与“行钱”所结成的货币关系的重要内容是,“行钱”为“钱民”放债,共同瓜分利息。所谓“权其子而得其半”,即利息的二分之一归“行钱”,二分之一归“钱民”。因此,“行钱”所获得的利息,决定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钱民”借出本钱的多少,二是放债利息的高低。本多利高,“行钱”瓜分的利息也就多,这是非常明显的。当然,“钱民”与“行钱”的关系也并不仅限于共同经营高利贷,得到钱主充分信任的“行钱”,有时还代替钱主去经营大宗买卖,甚至远涉重洋进行海外贸易活动。如泉州王元懋“所蓄奁具百万缗”,“主舶船贸易”,淳熙五年(1178年)“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一图帐者三十八人,同舟泛洋,一去十载”。
  雇人开设质库、经营高利贷,在宋代相当普遍,而且得到法律的承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中载有“甲出钱一百贯,雇请乙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云云,即可说明,像这类被雇者是否也叫做“行钱”,则无法确定,被雇者同其主人如何瓜分高利贷利息,也不清楚。但可以看出,宋代高利贷者靠“行钱”、“雇请人”来经营,是高利贷发展的重要条件。
  由“钱民”和“行钱”组成的高利贷网络,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试看洪迈《夷坚志》中的一段记载: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全(当作“金”)溪诸债户,达于吉(指吉州)之属邑,各有驵侩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初用渠(指陈泰)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贷,今积布数千匹。
  陈泰的高利贷活动不仅限于抚州各县,还“达于吉之属邑”,从而结成了一个相当可观的高利贷网络。为陈泰主持高利贷活动的驵侩虽非“行钱”,但与“行钱”的性质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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