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伤害父母 秦脸上刺字 汉斩首示众 隋唐处以绞刑 宋罪至枭首 元千刀万剐 明清轻者杖打
尊长训子致死 秦不予受理 汉以钱赎死 隋唐刑一年半 宋律同前朝 元不予追究 明清不算犯罪———
古语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我们现在讲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你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其实古今所说的就一个理:无端伤了他人,得受处罚。
不过,当我们考察伤害罪的历史演变时,却发现古今的差异,远不只是行刑方式的改变。在历代法律中,如果是常人相伤,轻伤判笞杖,重伤判徒刑加流放,伤害至死的就以命偿命。但长幼之间的伤害行为,却没有这么简单,子孙伤害尊长比尊长打伤子孙在性质上严重得多,刑罚也重得多。
秦朝
子女殴打父母刺面并罚劳役
秦朝不讲儒家的那套忠孝仁义,但对子女伤害父母的不孝行为却与后世一样严惩不贷。秦律规定:子女殴打父母或者祖父母的,要在脸上刺字并罚劳役。
如果是尊长伤害子孙,法律直接就规定这样的案子不受理,至于处罚,就更谈不上了。
汉朝
父母伤害子女允许以钱赎死
汉初,子孙伤害尊长会被斩首。汉武帝时开始信奉儒家学说,极力提倡“孝”,立法也配套规定了比秦朝更严厉的法律来惩罚子女伤害父母的不孝行为。
那时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甲的父亲和丙吵架,吵到不可开交之时,丙拿出佩刀要捅甲的父亲,甲当即拿起棍子打丙,哪知却错手打到自己的父亲,甲随后被判处枭首。这是一种把头砍下然后悬挂起来示众的刑罚。
可见,汉武帝之后的法律不考虑故意还是过失,凡伤害尊长的子孙都要判枭首。换成父母打伤子女,处罚就轻多了。常人伤害他人致死要处极刑,但父母伤害子女致死的,法律允许凶手以钱赎死,“杀人偿命”在这根本派不上用场。
隋唐
父母教训子女致死顶多判刑一年半
隋唐时候,不孝是十恶不赦的重罪,子孙伤害尊长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罪,早已超过了不孝的程度,因此法律上的处分就更严厉了。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子女故意伤害父母和祖父母的,处绞刑,过失者处徒刑三年;伤害尊长导致其死亡的,就更加是死罪难逃了。
另一方面,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子女,伤害致死的顶多就判徒刑一年半,如果是用刀杀伤的,判刑两年。要是没有发生子女死亡的结果,那么,不管伤害到何种程度,都不处罚实施伤害的尊长。
宋朝
子孙伤害长辈砍头悬挂示众
宋律《宋刑统》和唐律一样,都规定祖父母、父母伤害不听话的子女只需徒一年半,用刀杀者徒两年,故杀者加二等,这样的处罚算是很轻的了。
反过来,宋朝,子孙伤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就是恶逆重罪,罪至枭首。对古人来说,身首异处,还不能入土为安,是一种莫大的耻辱,所以,虽然同是处死,枭首实际上比绞刑严厉得多。
对于为救祖父母、父母而误伤他们的情形,除非没有造成伤害,否则至少都得杖八十,致死者处绞刑,若是持刀误伤致死,那就是斩首示众了。
元朝
晚辈伤害长辈最重处以凌迟
元朝在关乎孝的问题上与前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元律规定尊长故意伤害子孙而导致死亡,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就不追究。而子孙伤害祖父母、父母,最高刑罚是凌迟。
所谓的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施刑者把死刑犯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如此残酷的刑罚,非罪大恶极不用,现在用于子孙伤害尊长的行为,可见统治者对孝的维护是不遗余力的。
明清
子孙殴打尊长致少杖一百下
明清法律关于子孙伤害尊长的规定大致相同。
《大清律例》规定,只要是子孙殴打尊长,就算没有造成伤害,都至少杖一百。若是伤害导致尊长残疾,要处以绞刑。伤害致死的话,一律立即斩首。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法律也规定子孙伤害尊长罪可至凌迟,更有甚者,在伤害致死的情况下,即使凶手已经毙命,仍须凌迟尸体。
对于尊长杀伤子孙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明清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就是意外失手导致子孙死亡也不算犯罪。
民国
伤害直系血亲子孙处罚加重
别以为只有封建时代才对伤害尊长的子孙处以重刑,事实上,就是到了民国时期,仍然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如何处罚伤害尊长的不肖子孙。
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子孙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者比常人间伤害加重刑罚二分之一。第281条又规定:加暴行于尊亲属未成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可是,常人间的这种未成伤之暴行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
传统消失同罪同罚
今天,现行刑法有关伤害罪的规定再不见上述传统观念的踪影。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分析
为何长幼相伤刑罚悬殊
从长幼相伤刑罚悬殊到现在的无身份之别同罪同罚,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变化。那么在古代为什么漠视子女一方的权利呢?
那时候,“孝”被看成是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亘古不移的天理。在“孝”的观念里,父母和其他长辈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做子孙不孝就是逆天而行,会遭天谴的。同时,孝也是维持古代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不孝就是在制造不稳定因素,不严加惩处很容易就天下大乱。
相反,父母伤害子女在古代似乎不怎么被当回事,这得归因于传统上认为父母有与生俱来的教育惩罚子女的权利。
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问题是,一出手了,往往就不好控制了。这时,如果动不动就说父母伤害子女是触犯刑律,要受处罚,那就是侵犯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不仅妨碍父母调教孝子,再往下说还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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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长训子致死 秦不予受理 汉以钱赎死 隋唐刑一年半 宋律同前朝 元不予追究 明清不算犯罪———
古语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我们现在讲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你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其实古今所说的就一个理:无端伤了他人,得受处罚。
不过,当我们考察伤害罪的历史演变时,却发现古今的差异,远不只是行刑方式的改变。在历代法律中,如果是常人相伤,轻伤判笞杖,重伤判徒刑加流放,伤害至死的就以命偿命。但长幼之间的伤害行为,却没有这么简单,子孙伤害尊长比尊长打伤子孙在性质上严重得多,刑罚也重得多。
秦朝
子女殴打父母刺面并罚劳役
秦朝不讲儒家的那套忠孝仁义,但对子女伤害父母的不孝行为却与后世一样严惩不贷。秦律规定:子女殴打父母或者祖父母的,要在脸上刺字并罚劳役。
如果是尊长伤害子孙,法律直接就规定这样的案子不受理,至于处罚,就更谈不上了。
汉朝
父母伤害子女允许以钱赎死
汉初,子孙伤害尊长会被斩首。汉武帝时开始信奉儒家学说,极力提倡“孝”,立法也配套规定了比秦朝更严厉的法律来惩罚子女伤害父母的不孝行为。
那时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甲的父亲和丙吵架,吵到不可开交之时,丙拿出佩刀要捅甲的父亲,甲当即拿起棍子打丙,哪知却错手打到自己的父亲,甲随后被判处枭首。这是一种把头砍下然后悬挂起来示众的刑罚。
可见,汉武帝之后的法律不考虑故意还是过失,凡伤害尊长的子孙都要判枭首。换成父母打伤子女,处罚就轻多了。常人伤害他人致死要处极刑,但父母伤害子女致死的,法律允许凶手以钱赎死,“杀人偿命”在这根本派不上用场。
隋唐
父母教训子女致死顶多判刑一年半
隋唐时候,不孝是十恶不赦的重罪,子孙伤害尊长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罪,早已超过了不孝的程度,因此法律上的处分就更严厉了。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子女故意伤害父母和祖父母的,处绞刑,过失者处徒刑三年;伤害尊长导致其死亡的,就更加是死罪难逃了。
另一方面,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子女,伤害致死的顶多就判徒刑一年半,如果是用刀杀伤的,判刑两年。要是没有发生子女死亡的结果,那么,不管伤害到何种程度,都不处罚实施伤害的尊长。
宋朝
子孙伤害长辈砍头悬挂示众
宋律《宋刑统》和唐律一样,都规定祖父母、父母伤害不听话的子女只需徒一年半,用刀杀者徒两年,故杀者加二等,这样的处罚算是很轻的了。
反过来,宋朝,子孙伤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就是恶逆重罪,罪至枭首。对古人来说,身首异处,还不能入土为安,是一种莫大的耻辱,所以,虽然同是处死,枭首实际上比绞刑严厉得多。
对于为救祖父母、父母而误伤他们的情形,除非没有造成伤害,否则至少都得杖八十,致死者处绞刑,若是持刀误伤致死,那就是斩首示众了。
元朝
晚辈伤害长辈最重处以凌迟
元朝在关乎孝的问题上与前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元律规定尊长故意伤害子孙而导致死亡,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就不追究。而子孙伤害祖父母、父母,最高刑罚是凌迟。
所谓的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施刑者把死刑犯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如此残酷的刑罚,非罪大恶极不用,现在用于子孙伤害尊长的行为,可见统治者对孝的维护是不遗余力的。
明清
子孙殴打尊长致少杖一百下
明清法律关于子孙伤害尊长的规定大致相同。
《大清律例》规定,只要是子孙殴打尊长,就算没有造成伤害,都至少杖一百。若是伤害导致尊长残疾,要处以绞刑。伤害致死的话,一律立即斩首。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法律也规定子孙伤害尊长罪可至凌迟,更有甚者,在伤害致死的情况下,即使凶手已经毙命,仍须凌迟尸体。
对于尊长杀伤子孙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明清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就是意外失手导致子孙死亡也不算犯罪。
民国
伤害直系血亲子孙处罚加重
别以为只有封建时代才对伤害尊长的子孙处以重刑,事实上,就是到了民国时期,仍然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如何处罚伤害尊长的不肖子孙。
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子孙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者比常人间伤害加重刑罚二分之一。第281条又规定:加暴行于尊亲属未成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可是,常人间的这种未成伤之暴行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
传统消失同罪同罚
今天,现行刑法有关伤害罪的规定再不见上述传统观念的踪影。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分析
为何长幼相伤刑罚悬殊
从长幼相伤刑罚悬殊到现在的无身份之别同罪同罚,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变化。那么在古代为什么漠视子女一方的权利呢?
那时候,“孝”被看成是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亘古不移的天理。在“孝”的观念里,父母和其他长辈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做子孙不孝就是逆天而行,会遭天谴的。同时,孝也是维持古代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不孝就是在制造不稳定因素,不严加惩处很容易就天下大乱。
相反,父母伤害子女在古代似乎不怎么被当回事,这得归因于传统上认为父母有与生俱来的教育惩罚子女的权利。
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问题是,一出手了,往往就不好控制了。这时,如果动不动就说父母伤害子女是触犯刑律,要受处罚,那就是侵犯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不仅妨碍父母调教孝子,再往下说还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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