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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官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_诱导-虚假-经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朱延静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应妮)中国文化和旅游部12日在官网发布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



官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中新社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 应妮)中国文化和旅游部12日在官网发布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同日,记者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获悉,该协会目前正在筹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将以专门的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进行信用管理等方式确立行业公信力并增强行业自律的威慑力。(完) 【编辑:朱延静】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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