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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南京5月起试行外卖骑手劳动用工指导意_骑手-南京-用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陈海峰  
核心提示:中新网南京4月30日电(记者申冉)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与千家万户密切联系的“外卖小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受到广泛关注。在“劳动节”前夕,南京市人社局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部门率先出台《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予以规范指导。据介绍,该《指导意见》对“外卖骑手”中的“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等用工类别进行了界定,对与之相应产生的劳动关系、非全



南京5月起试行外卖骑手劳动用工指导意见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中新网南京4月30日电(记者 申冉)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与千家万户密切联系的“外卖小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受到广泛关注。在“劳动节”前夕,南京市人社局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部门率先出台《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予以规范指导。

据介绍,该《指导意见》对“外卖骑手”中的“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等用工类别进行了界定,对与之相应产生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及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

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专送骑手”(包括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对“众包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依法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强调,企业在招用“外卖骑手”后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向“外卖骑手”明示,避免因外卖骑手的误解、误认或企业有意回避而在日后产生双方的权益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其中“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让“外卖骑手”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文件还鼓励用人单位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今年初,南京市人社局就从劳动关系角度入手,对餐饮网约配送员群体进行了深入调研。

调研数据显示,从全国范围看,仅“美团”平台带动的就业机会就有1960万个,其中包括270万个配送就业机会、1600多万个商户就业机会。以“饿了么”为例,目前南京市区范围的“专送骑手”约有3000-4000人,“众包骑手”流动性强,人员不固定且数量变动大,每日达到“日活指标”(即每天完成1单以上订单)的人数近万人。

但与此同时,配送合作商和“外卖骑手”自身的劳动合同意识却亟待加强,目前“外卖骑手”中签订制式劳动合同的只占少数。甚至一些平台授权配送业务采用的是异地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给属地监管增加了难度。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填补了餐饮网约配送员群体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策空白,“外卖骑手”在发生职业伤害等意外事件或提出利益诉求时,有了政策依据。

记者了解到,此次为规范行业管理,南京打破部门界线,让“外卖骑手”权益得到多部门的合力维护。

文件中明确要求畅通维权通道,该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指导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增强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并严格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还鼓励通过在相关行业协会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建立健全餐饮网约配送企业的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据悉,下一步,南京市还将研究制定针对“外卖骑手”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的扶持性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探索建立行业集体协商和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完) 【编辑:陈海峰】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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