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元网总制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事万象 » 国内时事 » 正文

新国学网: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_福州市-被告人-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王诗尧  
核心提示:中新网福州10月17日电(李振云)1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悉,该案是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从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燕通过网络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在其经营的茶庄内销售,其先后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销售给他人共计17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942元。查获尚未



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榕公开开庭审理

中新网福州10月17日电 (李振云)1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悉,该案是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燕通过网络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在其经营的茶庄内销售,其先后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销售给他人共计17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942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20瓶,该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8796.8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燕在其经营的茶庄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燕赔偿“贵州茅台”商标权利人人民币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1942元,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87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燕的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燕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燕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李某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邀请了福州市、鼓楼区两级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公益诉讼监督员旁听庭审。受邀代表们对案情有了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对此次庭审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完) 【编辑:王诗尧】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王诗尧)







关注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

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