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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制度创新_文化部-申请人-契约-代表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宋俊华  
核心提示:3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指导,在原文化部2008年5月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和完善的,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原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制度创新与契约精神
核心词:传承,代表性,认定,契约,文化部,项目,申请人,文化遗产,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我国


  3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指导,在原文化部2008年5月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和完善的,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6,简称《意见》)到2008年5月原文化部发布《暂行办法》之前,2007年文化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文化部部长令第39号,简称《非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标志着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正式启动,《意见》与《非遗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规范的1.0版。

  第二阶段从2008年5月《暂行办法》到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管理办法》之前。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2008年5月文化部发布了《暂行办法》(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正式进入专门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即2.0版。《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国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已公布了5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在文化和旅游部带动和指导下,各地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应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范和名录。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范与名录体系,大大激发了传承人开展非遗传承的自豪感、自信心和主动性,增强了非遗项目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提高了全社会对非遗保护认同度和参与度,使得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以保护传承人为核心的健康发展道路。

  第三阶段从2019年12月《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起,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将进入3.0升级版。

  《管理办法》取代《暂行办法》,本质上是适应新时代非遗保护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对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践行非遗保护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

  《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进一步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既强调传承人技艺精湛程度、行业代表性、区域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又突出了传承人的“德”,要求传承人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在开展传承活动时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德艺双馨。

  第二,对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提供材料的要求上,把《暂行办法》“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改为“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增加了“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申请人自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这些改变,既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履行非遗传承契约的意愿和能力,又突破了《暂行办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的家族、师徒等传统传承谱系的硬性限制,把现代艺术院团、职业院校等师承方式纳入申请人的师承认定,从而扩大了代表性传承人师承实践的认定范围。

  第三,进一步明确认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细化了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的程序,明确一般5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了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等程序,把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由15日延长至20日。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把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评估范畴,规定传承人每年要提交传承情况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明确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五种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界定,非遗是一种社区、群体或个体世代传承的活态的精神财富,传承人是非遗生命力的核心。因此,尊重和保障传承人在非遗传承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基本权益,提高传承人对非遗的自信心、荣誉感和获得感,既是非遗保护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我国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社会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非遗保护契约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非遗内部契约,代际传承人之间就非遗传与承所订的契约,多以师徒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拜师仪式等方式呈现,这种契约通过约定师徒权利与义务来保证非遗项目的传承;一种是非遗外部契约,非遗传承内部社区、群体或个人与外部参与非遗保护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所订的契约。《管理办法》是文化和旅游部代表国家与非遗传承人所订的契约,相对于非遗传承人代际之间内部契约来说,这个契约属于外部契约,认定是契约的建立,管理是契约的保障实施,都需要坚持契约精神。

  这部《管理办法》,虽然未能解决基层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中的所有期待,如能否以及如何认定代表性传承群体、团体,不同类别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区别,如何避免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的话语垄断、遗产垄断倾向,如何协调不同门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等等,但意义却是十分重大的:它标志着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将进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的阶段,标志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遗保护治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标志着体现国际理念的非遗保护契约精神正在中国发扬光大。

责任编辑:李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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