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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内蒙古严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_公安厅-公安机关-公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房家梁  
核心提示:澎湃新闻记者邵克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非法持有gunqiang支、持gunqiang杀人,内蒙古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gunqiang支弹药,多起公安机关原领导干部出现涉gunqiang犯罪之后,内蒙古出台号称“最严”公务用gunqiang规定,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gunqiang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gunqiang支。内蒙古公安厅微信公众号“平安内蒙古”



内蒙古严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批准佩gunqiang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非法持有gunqiang支、持gunqiang杀人,内蒙古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gunqiang支弹药,多起公安机关原领导干部出现涉gunqiang犯罪之后,内蒙古出台号称“最严”公务用gunqiang规定,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gunqiang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gunqiang支。

内蒙古公安厅微信公众号“平安内蒙古”4月29日发布消息《内蒙古出台“最严”公务用gunqiang规定》,消息称,4月29日,内蒙古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gunqiang规定》进行对外发布。

此次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gunqiang规定》中明确:严禁无持gunqiang资格人员领取、佩带、使用、保管gunqiang支;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gunqiang的民警接触gunqiang支;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gunqiang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gunqiang支;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gunqiang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gunqiang;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gunqiang柜存放gunqiang支;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gunqiang支不到位的问题;严禁对依法使用gunqiang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消息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视调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解读上述《规定》时,新闻发布会结合近些年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涉gunqiang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非法持有gunqiang支、持gunqiang杀人,内蒙古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gunqiang支弹药,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员杜文杰持gunqiang杀人等案件。这些案件不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内蒙古公安机关在公务用gunqiang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消息指出,内蒙古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gunqiang管理,建立起一套化繁为简、重点突出、简便易行、方便执行、时时提醒的管gunqiang用gunqiang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nqiang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民警违反公务用gunqiang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gunqiang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区实际,针对公务用gunqiang保管、发放领取、佩带使用以及领导干部领取使用等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gunqiang规定》,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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