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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中国修改教育法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_教育法-行政部门-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王诗尧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邢翀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教育法,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根据新修改的教育法,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



中国修改教育法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中新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邢翀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教育法,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教育法,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完) 【编辑:王诗尧】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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