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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低龄未成年人刑_刑责-修正案-刑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苏亦瑜  
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dupoison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dupoison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完) 【编辑:苏亦瑜】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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