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元网总制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事万象 » 国内时事 » 正文

新国学网: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_示范区-区内-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朱延静  
核心提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本报上海10月11日电(记者季觉苏)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4个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

本报上海10月11日电(记者季觉苏)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se】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

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 “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4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委托下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受理登记范围。

依托三省一市数据共享平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将建立统一办事入口,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此外,线下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现有30个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从企业设立、变更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

《实施意见》首次允许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同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

《 人民日报 》( 2020年10月12日 10 版) 【编辑:朱延静】
转载自人民网-人民日报(cns2012)
综合(朱延静)







关注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

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