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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新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海外关注_最高人民法院-借贷-上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陈海峰  
核心提示:新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海外关注□刘静坤余萌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有的以年利率24%至36%为基准的规定,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该司法解释将有力地促进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新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海外关注

新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海外关注

□ 刘静坤 余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原有的以年利率24%至36%为基准的规定,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该司法解释将有力地促进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司法解释还体现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对规范民间借贷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受到海外媒体的普遍关注。

《纽约时报》在8月20日当天即对司法解释的发布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降低法律保护的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从而打击高利贷,并降低中国中小企业的成本。文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大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述称,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在该司法解释修订之前,中国法院保护利率低于24%的私人贷款,但利率高于36%的私人贷款被视为非法。日本共同社也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利率降低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彭博社称,新冠肺炎疫情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加紧努力恢复经济发展,并为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上述司法解释,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并确保私人贷款部门健康稳定发展。文章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助于这些企业降低贷款成本。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注意到,中国为了应对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流动性压力,降低了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推出了贷款优惠利率机制降低资金成本。路透社表示,中国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以中小企业可承受的成本向其提供更多融资,新冠肺炎疫情则推动了这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英国《金融时报》在8月6日的一篇文章中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早在7月就已表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最高人民法院与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文章预测利率将会从24%降至15%左右,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目的在于防止中小企业沦为高利贷的受害者,因为这些企业是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文章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的观点指出,“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最有效解决方案。

海外媒体也关注司法解释将会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彭博社的另一篇文章提示,上述司法解释可能会影响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文章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指数进行了专门调查。根据该指数显示,2020年8月第三周的综合利率超过16%,社会直接贷款利率则在13%。如果利率低于该指数,则意味着借款人在借贷中无利可图。文章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削弱借款人的贷款意愿。评级机构惠誉也注意到了这一风险。

路透社则更为深入地分析了司法解释对金融行业各个领域分别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国许多金融机构此前在设计贷款产品时,通常以24%和36%作为利率上限,而现在则很可能需要重新设计贷款产品。文章援引被采访者的表述称,银行的放贷利率通常会设定在24%以内,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出于覆盖坏账和保证利润的需要,主要在24%至36%的区间游走,低于24%可能会导致利润减少。文章还援引专家观点称,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业内人士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司法政策,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已经综合考虑海外媒体关注的诸多方面。贺小荣大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 【编辑:陈海峰】
转载自法治日报(cns2012)
综合(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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