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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少年奸杀幼女:如何保护受害幼童_社工-茂名市-信宜市-幼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4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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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1年11月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池洞镇岭砥村公雷村小组村民黄英群回忆起孙女冯彬燕时,失声痛哭,双手猛捶胸口,大喊法院判决不公。2010年4月26日,在岭砥村,一个年仅7岁的小女孩在上学途中被同村村民林江勇绑走并强奸,两天后,虚弱的小女孩被再次强奸,并被丢在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中,因此死亡。据悉,这是犯人林江勇第二次逞恶了。那么是什么纵容了这起奸杀幼女案,又该如何保护受害儿童?2010年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林江勇死刑,缓期两年执

原题:少年奸杀幼女:如何保护受害幼童
词频:茂名市,幼女,强奸,社工,信宜市,儿童,侵害,抗诉,供述,判决,村民,被害人,受害,村干部,村委会,孩子,指控,缓期,杀人罪,枯井


  2011年11月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池洞镇岭砥村公雷村小组村民黄英群回忆起孙女冯彬燕时,失声痛哭,双手猛捶胸口,大喊法院判决不公。

  2010年4月26日,在岭砥村,一个年仅7岁的小女孩在上学途中被同村村民林江勇绑走并强奸,两天后,虚弱的小女孩被再次强奸,并被丢在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中,因此死亡。据悉,这是犯人林江勇第二次逞恶了。那么是什么纵容了这起奸杀幼女案,又该如何保护受害儿童?

  2010年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林江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引来了许多岭砥村村民的不满,岭砥村委会在有数百村民签名、要求严惩林江勇的请愿书上盖章表示支持。

  目前,离开人世1年多的冯彬燕仍躺在信宜市人民医院旧院的太平间内。冯彬燕的爷爷冯有全称:“罪犯得不到严惩,我绝不会同意火化。”

  今年初,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名市中院一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
 

  初犯:奸淫幼女500元私了

  “如果2009年初村干部没有主持调解林江勇强奸幼女罗丽军(化名)案,冯彬燕可能就不会遇害。”岭砥村有村民如此推测。

  1990年8月出生的林江勇读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了。“我平时经常看色情影碟,内心有很强的性欲,又没女朋友。”林江勇在接受审问时如是供述。

  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林江勇窜到公雷村林德福屋背路段,把放学路过此处的罗丽军(7岁)拖到附近山洞实施奸淫。大约10分钟后,林江勇离开。

  当天中午,罗丽军的奶奶周容(化名)在村口见到了从洞中逃出来的孙女。罗丽军向其哭诉了事情的经过。

  随后,周容带着罗丽军找到岭砥村干部叶信生等人。一位岭砥村干部称,应双方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罗丽军年幼,事情传扬出去对其今后生活不利,于是村里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岭砥村委会把林江勇家交来的500元赔偿金转交给了罗家,并要求林江勇写下“不会再犯”的保证书。

  事发10多天后,周容带罗丽军到镇卫生院检查,结果显示罗丽军“子宫发炎、子宫膜破”。
 

  再犯:拘禁幼女先奸后杀

  然而,仅仅1年之后,林江勇便再次伸出魔爪。

  2010年4月26日中午,天下着雨,林江勇见到同村女孩冯彬燕撑着红色雨伞独自行走在上学路上,觉得有机可乘。林江勇把冯拖到一间旧屋里,对其实施了强奸。

  据林江勇供述,案发前他已留意冯彬燕好几天,发现其与奶奶一起生活。据悉,冯彬燕父亲因生病去世,母亲随后改嫁。

  实施强奸后,林江勇绑住冯彬燕的手脚,并塞上嘴,将其关在屋内。第3天中午,林江勇回到旧屋,并再次与冯彬燕发生关系,“(由于身体虚弱)冯彬燕这次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林江勇供述称。

  由于害怕事情败露,林江勇随后把冯彬燕丢进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并用水泥板把井口盖住。林江勇回到屋内,把带有血迹的布和捆绑过冯手脚的布、鞋带等拿到屋后面的山洞里,烧掉了带有血迹的布条。法医鉴定显示,冯彬燕系因高堕致内脏、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0年4月28日,冯彬燕的家属到池洞派出所报案。5月4日,林江勇被刑事拘留。5月14日,信宜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岭砥村支书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刚评上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村里就发生强奸杀人案,让人脸上无光。”2010年1月,岭砥村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是茂名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村庄。
 

  判决:强奸杀人罪名成立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江勇涉嫌强奸杀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江勇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别对年仅7岁的罗丽军和冯彬燕实施强奸,并把冯丢进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江勇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并致1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请求判令林江勇赔偿其经济损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元)。

  林江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对冯彬燕家属进行赔偿。但他辩称,在两起强奸案中,他都没有插入被害人的阴道。

  茂名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江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同时,林江勇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该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罗丽军的陈述证实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触,足可认定强奸事实。

  判决书称:“林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决林江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8526.1元,赔偿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冯有全、黄英群对此判决表示不满。2010年12月28日,冯有全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江勇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决定抗诉。”

  11月5日,冯有全向南方农村报记者称,案发至今,林江勇没有向其道歉,也没有支付赔偿。2011年5月,冯有全进京上访,随后被接回。池洞镇政府送给其1包大米,并让其申请3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访。

  2011年6月,岭砥村数百村民在请求严惩林江勇的请愿书上签名,岭砥村委会盖上公章表示支持。岭砥村一位村干部说,村委会对于村民的请愿有同感,“认为判得太轻。”

  案发后,当地镇村干部曾给冯有全做工作,希望其同意火化冯彬燕的遗体,但遭到拒绝。
 

  源头上,幼童需要全方位的保护,免于性侵害

  有统计显示,幼女被性侵害的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且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其中,农村的性侵害幼女案高发;为了孩子名声而选择私了的性侵害案非常多。

  另一方面,从实施犯罪的主体来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是两大群体。老年人主要是通过猥亵“不懂事”的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幻想,许多未成年人则缺乏管教,被父母长期“放养”,受到色情信息或者体内酒精的麻痹,去性侵害幼女。如何保护幼女,如何让这些老人和未成年人得到法治教育和学会疏导性幻想,这就是非常重大的社会议题,需要普法、需要监管、需要辅导。
 

  避免受害幼女遭受二次伤害的制度应该尽快建立

  社会有责任保护强奸案的受害者不受到二次伤害,被强奸的幼女更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只有这样,家长们才能够没有顾虑地报案。遗憾的是,目前不要说对幼女,就算对被强奸的大人也没有足够的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机制。

  在香港地区,有一张针对儿童性侵害发生过后的集家长、政府社工、警员、教师、医务人员等于一体的高效运转团队的保护网络。在接受调查前,社工会告诉儿童及其家人,接下来将发生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调查时,每一名受害儿童,都由这些受过专门训练、具有儿童心理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和警员进行询问和记录。为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法律规定,孩子不需要连续不断地遭到询问,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孩子在接受调查中有家长、政府社工、教师、医务人员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
 

  父母应给予儿童起码的性教育知识

  当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家长怎么做。西方国家的一系列研究显示,儿童性侵犯受害者中占20%至40%的人,没有出现性侵犯所带来的精神症状。而修复创伤的关键,则是受害儿童能否从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那里获得更多支持。许多案例也表明,如果家长能够多关心幼童,教给儿童起码的性知识,儿童被性侵害的可能性就小很多。

  其实,除了制度建设而外,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的作为都能有助于保护受害者,华盛顿市全国法律健康研究所(NIMH)下属的强奸预防和控制中心就曾经提出过几个原则,普通人能做的包括:1.接受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2.像对待普通人一样对待被害人;3.对强奸的真实性不做判断;4.将被害人与强奸的事情分开。当然,这个法则可以针对所有被强奸的受害人,而不光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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