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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行政案件_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复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房家梁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宣判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中新社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13日对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件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本案判决涉及名称为“结合分子”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目前发展最快的治疗性生物大分子药物,在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



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宣判

中国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宣判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行政案件

中新社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13日对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件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本案判决涉及名称为“结合分子”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目前发展最快的治疗性生物大分子药物,在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市场潜力巨大。

本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实质审查部门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决定不予授权。申请人不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维持原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判,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指出,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面对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脱离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认知,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马一德分析说,围绕本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个案审判,一方面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这一原则性法律规定,明晰了法律适用标准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将为下级法院裁判和专利审查实践提供指引,有效倒逼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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