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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激增韩德云代表_免予-酒精-含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思硕  
核心提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激增,韩德云代表:“醉驾入刑”现状亟待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位居第一。这当中,与激增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很大关系。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关注到这个现象,认为亟待改变“醉驾入刑”现状。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激增韩德云代表这样呼吁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激增,韩德云代表:

“醉驾入刑”现状亟待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位居第一。这当中,与激增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很大关系。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关注到这个现象,认为亟待改变“醉驾入刑”现状。

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适用标准不同,就会带来司法不公。”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对此展开调研,他从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发现,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各不相同。他举例说,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在四川,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我国各地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韩德云代表认为,亟待从国家层面对处罚标准进行统一。

多方论证后,他建议在全国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进一步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此留下犯罪记录,进而给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犯罪标签的存在,很可能会让他们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更可能对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醉酒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度从宽处理,将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韩德云代表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他建议扩大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尤其以行政处罚为主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本报北京3月5日电) 【编辑:王思硕】
转载自检察日报(cns2012)
综合(王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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