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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广东出台意见促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_执法监督-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苑菁菁  
核心提示:中新社广州4月9日电(索有为万绍文)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9日举行的线上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这是中国首份省级层面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的制度性文件。《意见》全文共十五条,明确提出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意见》称,广东将加



广东出台意见促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

中新社广州4月9日电 (索有为 万绍文)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9日举行的线上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这是中国首份省级层面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的制度性文件。

《意见》全文共十五条,明确提出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意见》称,广东将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力。

《意见》对检察建议的办理机制予以规范。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艾称,《意见》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促进了广东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将进一步提升广东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使得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相互强化,直接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提升广东法治建设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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