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元网总制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事万象 » 国内时事 » 正文

新国学网:最高检: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所谓大棚房_江西省-耕地-最高人民检察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季  
核心提示:中新网3月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3月5日指出,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资料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的秋日田园风景。图/赵春亮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屡有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有哪些特点?第



最高检: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所谓大棚房、生态园

中新网3月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3月5日指出,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

资料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的秋日田园风景。图/赵春亮资料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的秋日田园风景。图/赵春亮

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屡有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有哪些特点?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对此如何回应?

苗生明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

二是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

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四是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

苗生明指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最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苗生明强调,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六批涉农检察主题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这就是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







关注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

新国学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