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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检察机关对邢国友、杨连发、袁维森等6_受贿罪-被告人-公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7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张楷欣  
核心提示:中新网7月16日电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连发,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维森,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伟杰,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刘晓杨提起公诉。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邢国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



检察机关对邢国友、杨连发、袁维森等6人提起公诉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连发,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维森,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伟杰,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刘晓杨提起公诉。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邢国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国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邢国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杨连发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连发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连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连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友谊商厦副经理、经理,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天津一商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袁维森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近日,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维森(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维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袁维森在担任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资金使用、干部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维森在担任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期间,个人决定并安排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伟杰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伟杰(副局级)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伟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伟杰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天房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黄强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査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晓杨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刘晓杨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晓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晓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张楷欣】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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