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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云南通报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_通海县-玉溪市-通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于晓  
核心提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2021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云南玉溪杞麓湖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典型案例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以事立案,采取“直查、直办、直播”的方式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经查,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不透,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愈演愈烈,不作为乱作为发展到公然造假;三是政绩



云南通报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2021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云南玉溪杞麓湖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典型案例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以事立案,采取“直查、直办、直播”的方式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经查,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不透,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愈演愈烈,不作为乱作为发展到公然造假;三是政绩观扭曲、错位,动歪心思,斥资数千万弄虚作假;四是决策任性,不讲程序和规矩,监督缺失催生造假工程;五是自然生态污染背后,潜藏着政治生态污染,存在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贪腐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对6个责任单位问责

1.给予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给予通海县委、县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水利局通报问责。

(二)对5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1.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彬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2.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3.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邓加忠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4.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5.对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已退休)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对1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给予玉溪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时任通海县委书记、杞麓湖县级湖长卢维江同志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四)对1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责任人并案处理

给予玉溪市委原书记、市级总河长罗应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存在问题并案处理。

(五)对4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职务调整

1.给予通海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时任通海县副县长常伟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2.给予通海县副县长赵春波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储汝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4.给予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李绍成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六)对7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给予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级副河长张德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春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给予通海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时任通海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兆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副局长李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给予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溥发高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湖泊生态保护办公室主任李转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给予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发改局局长葛红华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七)对11名责任人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教育

1.给予德宏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杞麓湖市级湖长保明顺同志诫勉问责。

2.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时任抚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江鹏同志诫勉问责。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金翔同志诫勉问责。

4.给予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刘明成同志通报问责。

5.给予通海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耿双昌同志通报问责。

6.给予玉溪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柳洪同志批评教育。

7.给予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纯律同志批评教育。

8.给予玉溪市政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云华同志批评教育。

9.给予玉溪市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时任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开翔同志批评教育。

10.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朝荣同志批评教育。

11.给予通海县五金产业园区规划科科长,时任原通海县环保局副局长杨升显同志批评教育。

(云南省纪委监委) 【编辑:于晓】
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cns2012)
综合(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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