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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塑料污染治理需要筑牢执法监管的坚固堤_集贸市场-摊贩-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田博群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启动新一轮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迅速行动,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发布联合倡议、开发替代产品等积极响应、共同行动,刮起了塑料污染治理的“绿色旋风”。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抓住重点领域打好塑料污染治理的“攻坚战”,更需要针对固有顽疾打好塑料污染治理的“持久战”,筑牢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钢铁长城”。回顾我国塑料污染治理的历程,虽然我国早在2001年



塑料污染治理需要筑牢执法监管的坚固堤坝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启动新一轮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迅速行动,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发布联合倡议、开发替代产品等积极响应、共同行动,刮起了塑料污染治理的“绿【se】旋风”。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抓住重点领域打好塑料污染治理的“攻坚战”,更需要针对固有顽疾打好塑料污染治理的“持久战”,筑牢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钢铁长城”。

回顾我国塑料污染治理的历程,虽然我国早在2001年,我国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发泡餐盒、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农膜等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强制标准,在2007年就针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等出台了禁限管理要求,但时至今日,由于监管执法不到位,一些企业仍在违法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袋和超薄地膜,集贸市场、流动摊贩中,超薄塑料袋的使用还比较普遍;现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农用地膜,厚度不达标的现象较为突出。历史经验表明,塑料污染治理执法监管是成败的关键,塑料污染治理需要筑牢常态化执法监管的坚固堤坝:

一要加强执法宣贯,让基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法律要求,执法有据。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属地管理责任,界定了塑料污染治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为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日实施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了农用薄膜的生产标准、销售管理规定和具体监管要求。正在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要求、质量管理和法律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7月,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塑料污染治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上述法律法规构筑起完善的塑料污染治理法规体系,也为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打响塑料污染治理常态化执法监管“持久战”。目前,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政策要求都已经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也很清晰。因此,各地各级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补充执法力量、加大执法频次、及时考核追责,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动真碰硬、强化监管。一要加大对超薄塑料袋、超薄地膜、一次性塑料餐具、发泡餐盒、一次性棉签和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把好塑料制品的市场准入关。二要强化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场所、流动摊贩和农用地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执法监管,把好塑料制品的消费和使用关。三要加大对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能资源化的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的要做好无害化处置,守住塑料污染治理的“最后防线”。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打一场塑料污染治理的“人民战争”。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形成绿【se】生活的良好习惯,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塑料用品。另一方面,塑料污染治理监管执法难点主要存在于数量众多的小餐饮饭店、流动摊贩和小集贸市场等场所,只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媒体曝光等方式,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打一场塑料污染治理的“人民战争”,才能堵住监管执法的“盲点”和“死角”。

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动员、坚定信心、久久为功。只有把塑料污染治理的“绿【se】旋风”转变为常态化执法监管的“绿【se】春风”,引导人们形成绿【se】生产生活新风尚,才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张德元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 【编辑:田博群】
转载自人民网(cns2012)
综合(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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