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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湖北宜昌探索“河湖长+检察长”协同机_宜昌市-检察长-长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田博群  
核心提示:中新网宜昌10月13日电(董晓斌傅银波)湖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同机制,助力长江大保护。“河湖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各级河湖长河湖治理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助推河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监督被告人放流鱼苗修复长江生态(资料图)王忠摄根据指导意见



湖北宜昌探索“河湖长+检察长”协同机制助力长江大保护

中新网宜昌10月13日电 (董晓斌 傅银波)湖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同机制,助力长江大保护。

“河湖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各级河湖长河湖治理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助推河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监督被告人放流鱼苗修复长江生态(资料图) 王忠 摄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监督被告人放流鱼苗修复长江生态(资料图) 王忠 摄

根据指导意见,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为:建立一个“河湖长+检察长”体系、搭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一套协作机制、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其中,对该市市域内长江、清江等15条市级河长领责的河流,分别对应设置1名市级河流检察长,并明确1名专责检察官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宜昌市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日常联络机制、重要工作情况通报机制、线索移送机制、案件会商研判机制、案件处理磋商机制、检查督办机制和普法宣传机制。

此外,检察机关将围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一批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被破坏水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治理。

宜昌市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治理保护相关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对不落实检察建议的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完)

【编辑:田博群】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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