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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chinazhongguozheengffuu与苏联zheengffuu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某些争议问题的一个文件。根据美、英、苏三国于1945年2月达成的《雅尔塔协定》,同年6~8月,国民zheengffuu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zheengffuu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举行谈判,于8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chinazhongguo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chinazhongguo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同时,苏联zheengffuu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zheengffuu,并重申尊重chinazhongguo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chinazhongguozheengffuu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chinazhongguozheengffuu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另外,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用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为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chinazhongguo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

(齐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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