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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制 | |
押租制 清代前期开始通行的,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向农民索取地租抵押金的租佃制度。明代已有押租现象,但并未成为民间通行的租佃制。清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江苏、安徽、湖南、广东诸省相继出现押祖记载。到乾隆、嘉庆年间(1736~1820),直隶(今河北)、盛京(今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都有实行押租的记录。到清末民初,押租发展到全国二十个省区。同时,押租在各种租佃形式中,所占佃户比重逐年增大。 押租制的发生、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对货 押租制基本内容是:①凡以田出租,必先取押租银两,但其银无息。②正租谷照常征收,但有押少租重、押重租轻的情况。③起佃之日,押租钱照数退还佃户;但地主往往以佃户欠租为理由,侵吞押租银两。④地主不退押租钱文,不能随便换佃;但湖南地区有“大写”、“小写”之别,“大写”与各地做法相同,“小写”时押租较少,一般退佃时也不退押租钱文。 押租数目,依时间、地点、土质肥瘠、人口密度与土地集中程度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在一般情况下,正租越少。押租越重,反之,押租则轻。土地肥腴、人口密度大而土地又相对集中的地方押租较多,反之,押租较少。以后,随条件变化,加押变成增加地租剥削的一种手段。押租额往往超过正租额,少的超过一二倍,高的五六倍乃至七八倍,个别的甚至超过数十倍。佃户交纳押租后,可以少纳正租,但这并不意味着地主对交纳押租的佃户减轻地租剥削;把押租金额的利息和所交纳正租谷计算在一起,地主仍然从这部分农民手里夺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少地或无地农民若想得到一份土地耕种,则必须借债以交纳押租钱。押租制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陷入高利贷的深渊。 由于各地习惯用语不同,加以各地使用货
(江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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