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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 | |
五权宪法 孙中山提出的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初次提出于1906年12月2日。是日,在日本东京举行chinazhongguo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孙中山参照欧美资本zhuyigguuoojiia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结合chinazhongguo封建时代的考试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在演说中提出革命成功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将实行行政、立法、裁判、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和国会均未制订此项宪法。1921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省议会和教育会的演说中,再次以“五权宪法”为题阐述了这一原则。1924年4月22日,五权宪法以“zhoongyaangzheengffuu当设立五院”,其序列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以试行五权之治”,载入《国民zheengffuu建国大纲》,作为政权建设原则而固定下来。
(曾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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