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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买
 


和买

原意是指两厢情愿公平交易。唐代孔颖达认为,和买始见于先秦。后和买逐渐变为官府强取民物。唐初和买包括丝织品、牲口、砖瓦木材、柴草、冬藏菜甚至奴婢等。中唐以后,为应付军需及官府的种种需要,和买范围更为广泛。唐代和买不论民户家产多寡,在很大程度上采取缘户散配的方法进行,贫苦民户往往被迫以高价从市场或富户手中购买用来缴纳的物品。因此,名为和买,实为抑夺,与赋役的抑配方式实无二致。

宋时“和买”大多是官府向民间购买丝麻产品,以保证庞大常备军的军装供应。为此,官府需在丝麻产区置场和买各种产品。宋太宗赵炅到宋真宗赵恒时,经马元方、王旭、李士衡等人创议,开始实行预买,即向民间预支和买本钱,而以丝麻产品随两税纳还官府。预买推行于河北、京东、京西、淮南、两浙、江南、荆湖、川峡等路,逐渐成为和买的主要形式,故宋人或将预买与和买混称,或合称和预买。大致自宋仁宗赵祯时,各地已用不同方式减克和买本钱,景■时,和买■绢一百九十万匹,庆历时,增至三百万匹,和买成为民间沉重的负担。北宋晚期,和买已部分演变为定额税,南宋初期,更完全演变为定额税,官府不再支付和买本钱。和买一般按人户家业钱额、税钱额摊派,某些地区还适当参照户等。如四川自宋神宗赵顼时,规定乡村上三等户摊派和买,四、五等户不敷和买。南康军(今江西星子)每税钱四百三十文,起敷和买一匹。婺州(今浙江金华)某些县人户自三十贯家业钱以上,起敷和买。官户和乡村上户往往采取诡名子户的办法,即将一户分成数户以至数十户,以降低户等,向乡村下户转嫁和买负担。在不少地区,和买额超过夏税额,成为南宋的重赋。

金代官府的和买亦通过抑配方法进行,范围包括军器、金银及各种物料。诸王驸马也借权势和买诸物。元代采用按户等或赋税、土田数额摊派的方法,凡军用物资、宫廷消费、官府日常用品皆在和买之列。但对和买之物给价很少或不给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赋役。明清两代,和买称为“采办”,虽有不许扰民的规定,但官吏仍向商民lesuo。

 

参考书目

赵葆寓:《宋朝的和买演变为赋税的历史过程》,《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

赵雅书:《宋代和买绢之研究》,台北《宋史研究集》第8辑。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北京,1986。(梁太济 伍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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